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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伤残保健金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人社发[2014]1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4-1-8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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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省直及中央在湘有关单位:
  经研究,决定从2013年10月1日起按如下办法调整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即2005年12月29日前由原人事部门认定的工伤人员)伤残保健金标准:特等每年9720元、一等每年7610元、二等甲级每年3800元、二等乙级每年2960元、三等甲级每年2540元、三等乙级每年2110元,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原执行的抚恤待遇标准高于新制定的保健金标准的,其高出部分暂予保留,待今后保健金标准调整时逐步冲抵。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14年0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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