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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工信企业[2014]434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发文时间: 2014-8-8
实施时间: 2014-8-8
法规类型: 担保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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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郑州市中小企业服务局,省直管担保公司:
  根据《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银监发[2010]77号)和《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豫政办[2011]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在河南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首次取得的有效期已满3年,包括首次取得、因变更换发后有效期未满3年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均须重新换发。
  二、申报原则
  此次《经营许可证》换发,坚持属地管理,层层把关,严格标准,严格审查,严控风险、扶优限劣的原则,合格一批、换发一批。
  三、换证条件
  申请换发《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须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要求,合法合规经营。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缓换发或注销《经营许可证》:
  (一)当年行业年审未通过的。
  (二)被各级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
  (三)被担保机构监管部门等部门认定是高风险的,或发生重大经营风险事件的。
  (四)存在违法和严重违规经营行为和违反省工信厅“八不准”规定的,如:非法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违法违规理财、抽逃注册资本、账外经营以及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等。
  (五)拒不配合监管部门日常监管,在监管部门的行政告诫、警告、责令改正期限内不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和有效修复行为后果的。
  (六)未按规定将注册资本金的40%交由银行托管的。
  (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四、申请程序
  (一)担保机构自愿申请。《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需要换发延续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填写《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附件1)向当地监管部门提出申请。不再延续的,应向当地监管部门报告,并逐级上报省工信厅,注销《经营许可证》。
  (二)监管部门严格审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监管部门依据《河南省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继续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核工作的通知》(豫担保整顿办[2012]27号)和换证条件,对拟换发《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审核并填写《  公司换证审查意见表》(附件2),同时按规定提请当地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当地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其民间融资情况进行核查确认。
  (三)层层核查逐级上报。对符合换证条件的担保机构,由省辖市监管部门在当地报刊和网站上进行公示。经审核和公示合格后上报省工信厅。各地市可根据审核及日常监管情况,对服务中小企业融资业绩优秀、资本金使用规范、公司治理完善、风险控制良好、合法合规经营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优先上报。
  (四)公开公正统一换证。省工信厅结合行业年审情况,对各地上报的拟换证担保机构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予以换发《经营许可证》。
  五、兼并重组
  对连续两年未开展融资性或非融资性担保业务、且无违法和严重违规行为的担保机构,各地监管部门对其按照标准整改,整改期限由各地依据实际情况制定,积极引导其整合优良资产,实施兼并重组,对重组成功的公司可优先申报获得许可证。要积极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其授信,促进其做大做强。
  六、有关要求
  (一)认真组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成立许可证换发工作组,切实加强换证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换证工作质量。
  (二)严格审查。各级监管部门可采取材料审查和外部调查相结合等方式把好审查关。对审查中发现有高息理财等违法经营的要及时移交查处,确保此次换证工作达到化解风险隐患,促进健康发展的目的。
  (三)协调配合。本次许可证换发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各地要充分发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提高许可证换发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四)责任追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落实责任,把许可证换发审查工作分解到部门、细化到人员;要强化问责,对怠于履职或者不认真履职者、弄虚作假酿成风险隐患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联系人:融资担保处 钟雪涛 孙永胜
  联系电话:0371-65507631
  附件:
  1、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
  2、公司换证审查意见表
  2014年8月8日

相关附件: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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