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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促进海河教育园区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工商办字[2011]28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1-11-10
实施时间: 2011-11-10
法规类型: 工商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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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工商分局,滨海新区工商局,市局各处室和直属单位:
  为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服务海河教育园区经济发展,市局制定了《关于促进海河教育园区企业发展的意见》,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关于促进海河教育园区企业发展的意见
  一、促进海河教育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内市场主体发展。凡国家和本市支持民营经济、大项目、楼宇经济、科技型企业等涉及工商行政管理的现行政策均适用于园区企业。
  二、支持园区新兴产业、新兴业态发展。凡符合经济发展规律,投资主体迫切需要,法律、行政法规又未明确禁止的行业和经营项目,支持园区先行先试。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明确的新兴产业、新兴业态,积极予以支持。
  三、开辟绿色服务窗口,建立高效审批机制。凡法定要件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无需实质性审查的,一般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特殊情况,发照时限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
  四、放宽企业名称核准限制。坐落在园区内的企业名称中可直接冠以“天津(市)海河教育园区”字样。
  五、放宽企业住所权属证明的限制。对产权人无法提交产权证明的,经园区管委会出具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企业即可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支持园区利用商务楼宇创设集中办公区,对创设现代服务业企业申请利用集中办公区作为住所的,依法予以登记,在营业执照住所栏登记事项具体地址同时载明“集中办公区”字样。
  六、加大对重大重点项目、楼宇经济和科技型企业的支持力度。并积极引导园区内企业区域内和跨区域联合延伸产业链,支持以股权等非货币纽带促进资产流动和整合,促进企业做大做强,促进资本要素流动。完善项目对接服务和联络员机制,加强行政指导和行政服务,不断提升服务效能。
  七、高校师生、留学回国人员、科技人员利用园区内就业服务平台创设企业,允许零出资进行工商登记(一人公司除外),营业执照核准之日起3个月注册资本到位10%,余额部分2年内缴足。
  八、支持建立健全企业信用体系。利用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提示、警示、检测、监测、限制等信息,建立完善企业信用激励和信用约束机制,依法公开企业信用情况,大力推动园区内诚信建设。
  九、推进企业年检改革。支持园区工商部门推行网格化年检、分类年检、网上年检和团体化年检等年检方式。对园区内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企业不涉及前置许可项目,且在日常监管中未发现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行为的企业,可实行简易年检。
  十、支持实施商标战略。对在园区内注册的企业进行商标法律知识培训;引导园区企业申请商标注册;培育、发展具有较大规模和较高市场竞争力的企业品牌申报驰、著名商标。并积极支持具有品牌优势的企业,通过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获得贷款。
  十一、设立商标事务处理快速通道。对园区内具有自主创新、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注册商标产生的争议和异议案件,由市工商局根据企业请求,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加快审理的申请。对园区企业注册商标在区外或外省市遭遇假冒侵权,市工商局将应企业需求积极协调外省市工商部门,或派员协助打假。
  十二、推动流通领域商品、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规范化建设。合理设置辖区食品安全监管网格,按照“十查十看”要求,明晰网格化监管员职责与任务;为园区工商部门配备食品质量速检设备,强化园区内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控;建立健全食品经营者动态监管档案;实行源头食品进货“索证索票”,下游食品流转“证票合一”台账制度。
  十三、积极实施行政指导。对公司注册资本缴付和企业生产经营等行为开展行政指导,及时提醒告诫,促进当事人规范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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