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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加强2012年中秋国庆节日期间市场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价检[2012]69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9-26
实施时间: 2012-9-2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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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
  今年中秋、国庆两节相邻,将出现居民出行和消费高峰。为规范节日市场价格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氛围,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2012年中秋国庆节日期间市场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精神和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现就加强我市中秋、国庆节日期间市场价格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粮油、月饼等食品价格监管
  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场价格动态监测,密切关注节日期间消费量增加较多的月饼、粮油、肉、禽、蛋、菜、奶等食品类价格动态,加强对供求和价格变动情况的监测分析,对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预警。一旦价格出现明显异常波动时,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启动应急保障预案,配合有关部门通过组织调运、投放储备等政策措施,确保市场供应充足和价格稳定。要在中秋节前会同商务、工商、质检等部门,加强对月饼生产销售各环节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销售月饼的厂家、商场、宾馆、酒店是否依法明码标价,做到价签价目齐全、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是否存在价格欺诈、牟取暴利等价格违法行为。要紧密跟踪粮食和食用植物油的市场价格走势,加强对粮油收购、加工、批发、零售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特别是要加强对大型粮油批发市场、超市和农贸市场的巡查,督促粮油经营者规范价格行为,严肃查处串通涨价、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以及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粮油市场价格秩序。
  二、整治交通旅游价格秩序
  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民航、铁路、公路、水路客运和城市公交、出租车等交通运输价格的监管,坚决制止各种乱涨价、乱收费行为。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今年中秋、国庆节日期间,收费公路免收7座及以下小型客车通行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公路收费监管,督促经营者做好免收通行费的各项准备工作,规范免收通行费的政策公示,坚决制止违规收费行为,确保免收通行费的惠民政策落实到位。要加强对旅游相关的住宿、餐饮、停车、景点、休闲娱乐等价格和收费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零负团费”等欺骗性标价或价格手段实施价格欺诈以及在标价外加价和收取未予标明费用等行为,切实规范旅游市场价格秩序。
  三、规范商贸零售经营者价格行为
  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在节日期间对商品零售行业开展市场巡查,加强价格公共服务和价格法律政策提醒,帮助经营者完善节日促销方案,规范降价、打折、赠送等促销活动的标价行为,防止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价格欺诈行为。要对大型购物中心、商场超市、电子商务经营者开展重点检查,严肃查处虚假标价、模糊标价、虚构原价、虚假折扣、模糊赠售、隐瞒价格附加条件、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欺诈行为,并选择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公开曝光,切实规范商品零售价格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畅通价格权益诉求渠道
  中秋、国庆节日期间各级价格主管部门“12358”价格举报电话要安排领导带班,专人值守,确保全天候畅通。要认真受理群众对价格、收费问题的投诉举报,解答群众咨询,积极化解价格矛盾,引导群众通过理性、合法的途径表达价格利益诉求。要安排应急检查力量,快速查处举报案件,及时退还多收价款。对群众举报的问题,案情简单、政策界限明确的,要及时处理快速办结;案情复杂、政策界限不明确,或者按工作程序办理需要一定时间的,要加强与举报人的沟通,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自文到之日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立即部署实施中秋国庆期间市场价格监管工作,组织开展重点检查。市局将在9月28日上午,组织全市物价系统统一行动,集中开展节前市场价格检查。各区、县要于当日16时点前将检查情况以信息形式报送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市场科)。
  请各区、县在2012年10月8日9时前将节日市场价格监管工作情况以传真方式报送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
  联系人:王瑶 联系电话:23288609、23288677(传真)
  2012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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