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贯彻发改价格〔2013〕887号文件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价费发[2014]6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教育厅
发文时间: 2014-1-17
实施时间: 2014-9-1
失效时间: 2016-8-3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15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高等学校,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规范研究生培养单位的收费行为,2013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下发了《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887号)。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具体落实措施,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研究生学费标准
  (一)全日制研究生。学术型硕士每生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博士不超过10000元。省属高校专业型硕士每生每学年不超过10000元,博士不超过13000元。“211”、“985”工程建设高校专业型硕士、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学年不超过16000元。MBA、MPA研究生学费标准由高校提出意见,报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后执行。
  (二)非全日制研究生。由高校自主确定学费标准,报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后执行。
  (三)完善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物价变动、培养成本等情况适时调整研究生学费标准。
  二、收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规定。学费原则上按学年收取,也可本着自愿原则由学生一次性付清全部学费。高校收取学费后,不得再向学生另行收取实验实习、论文辅导、毕业论文答辩等其他费用。实行学分制收费的,按照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制定的学分制收费相关规定执行。
  三、各高校要认真落实研究生奖助政策,完善奖助制度,确保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四、各收费单位要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征收,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五、本通知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6年8月31日。
  附件:1.山东省高等学校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备案表
  2.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887号)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2014年1月7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我省独立设置艺术院校特色 鲁价费函[2016] 2016/6/15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我省部分高校体育单招运动训练专业学费 辽价函[2015]80 0001/1/1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向在籍择校生 辽地税函[2007] 2007/11/1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公办学校高职高专学费 闽价费[2012]35 2012/8/27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厦门大学嘉庚学院2011年新增专业学 闽价费[2011]25 2011/7/7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华侨大学厦门工学院2012年新增专业 闽价费[2012]32 2012/8/10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核定重庆公共运输职业学院学费收费 渝价[2012]47号 2012/2/15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温州大学与丹麦尼尔斯布鲁 浙价费[2011]20 2011/6/13
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3] 2013/5/6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温州医学院与美国托马斯大 浙价费[2011]20 2011/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