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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明确我市道路班车客运燃油附加费联动及对应上限票价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价格[2012]99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青岛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11-22
实施时间: 2012-11-22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209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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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物价局、交通运输局,相关客运企业:
  根据山东省物价局、交通运输厅《关于明确道路班车客运燃油附加费联动办法的通知》(鲁价格发〔2011〕8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道路班车客运燃油附加费联动区段及对应上限票价等事宜通知如下:
  一、油运价格联动。以我省O#柴油最高零售价每升4.94元为基准,油价提高或降低累计每达到0.50元/升时,道路班车客运票价构成中的燃油附加费标准相应上调或下调一次,调整标准为油价每调整0.50元/升,燃油附加费标准相应调整0.005元/人·千米。油价每升5.44元至9.93元各区段相对应的部分运营企业上限票价见附件。
  二、O#柴油最高零售价变动达到油运联动启动条件时,交运集团公司和青岛八方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应分别按附件一、附件二在5个工作日内,将对应的上限票价在售票大厅予以公布,并做好相关宣传工作。
  三、每次上限票价公布后,实际执行票价低于新公布上限票价时,交运集团公司和青岛八方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自主决定在调整后的上限票价内是否实施本次联动和调整执行票价,凡实施调整执行联动票价的,应于5日内向市物价局、市交通运输委备案并公示,公示1日后执行。逾期不备案的,即视为放弃本次政策性调整。实际执行票价高于新公布上限票价时,交运集团公司和青岛八方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应及时将票价调整为不高于上限票价,并将调整情况于5日内向市物价局、市交通运输委备案。
  四、O#柴油最高零售价超出每升9.93元相对应的班车客运上限票价另行下达。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交运集团公司道路班车客运燃油附加费联动各区段上限票价表
  2.青岛八方交通集团道路班车客运燃油附加费联动各区段上限票价表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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