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价费[2014]26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青岛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7-29
实施时间: 2014-8-24
失效时间: 2016-8-23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361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市物价局、交通运输局,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为适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的变化,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行为,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管理,根据《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政策
  (一)基本车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费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根据省物价局、交通厅《关于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3]36号)规定, 2013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我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可在规定的车型培训基准价格基础上上下浮动40%。其中,小型汽车C1和小型自动档汽车C2培训基准价格保持不变。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可根据自身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自主确定具体的培训收费标准。基本车型培训基准价格见附件。
  (二)非基本车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城市公交A3、低速载货汽车C3、三轮汽车C4、残疾人专用车C5及摩托车等驾驶员培训费标准,由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门规定的学时标准,根据实际经营成本加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后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执行。
  (三)特需培训服务收费标准。学员有特殊培训需求的,其收费标准由学员与培训机构根据特需服务内容协商确定。
  (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材费。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可按定价另行收取国家规定的培训教材费。
  二、加强机动车驾驶员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管理
  (一)代收费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为方便学员参加机动车驾驶证考试,在学员自愿的前提下,为公安机关代收代付的费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在收费前与学员签订书面培训协议中约定。代收费相关政策和标准如下:
  1.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费、驾驶证工本费。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05]53号)规定,汽车、低速载货汽车驾驶人考试费标准为700元,其他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费为每人每次400元,上述标准含身体条件检查费每人每次40元。驾驶证工本费为每证10元。
  学员自行缴费并参加身体条件检查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得重复代收身体条件检查费。
  2.电子路考场训练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可以向自愿使用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电子路考场训练的学员代为收取电子路考场训练费,其收费标准按照市物价部门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电子路考场训练收费应坚持自愿原则,任何单位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学员接受服务并收费。
  3.机动车驾驶人复试、补考费。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05]53号)规定,初学驾驶人免费补考一次后仍不合格再参加第二次补考的,收费标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费(科目一),每人每次60元;场地驾驶技能考试费(科目二),汽车、低速载货汽车驾驶人每人每次120元,其他机动车驾驶人每人每次60元;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费(科目三),汽车、低速载货汽车驾驶人每人每次180元,其他机动车驾驶人每人每次80元。
  4.代收费收入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全部转交公安机关,不得计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收入,缴费后公安机关出具的票据应及时转交给学员。
  (二)服务性收费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提供正常的驾驶员培训服务外,为学员提供由学员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在收费前与学员签订书面培训合同中约定。服务性收费规定如下:
  1.伙食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向自愿在培训场所就餐的学员收取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制定。
  2.班车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向自愿乘坐班车的学员收取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制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按照规定收取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员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按照《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要求安排的驾驶员培训活动和培训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列入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事项。
  三、严格执行继续培训收费及退费政策
  (一)已完成培训内容、培训学时但考试不合格的学员,自愿再次参加同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培训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收取的培训费用不得超过实际培训学时和相应收费标准的50%。
  (二)学员中途退学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按照实际培训学时和相应标准扣除培训费后,将剩余的培训费退还给学员,办理相关退费手续。
  (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继续培训收费和退费相关政策规定,不得在学员退费过程中以管理费、报名服务费等名义克扣应向学员退还的相关费用。
  四、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搭车收费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除收取上述规定的培训费、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以外,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严禁借培训之机搭车收费。严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将自身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由于自身原因产生的相关费用通过收费转嫁给学员承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得将多媒体教学软件、教学车辆维修等作为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事项进行收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使用培训计时管理系统向学员发放IC卡以及建立学员档案所需的学员登记表、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和结业证书等均不得收取费用。
  五、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要按照《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和规章的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公示培训收费和代收费、服务性收费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内容,自觉接受学员和社会的监督。
  六、加强价格监督检查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认真受理群众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的投诉和举报,依法严肃查处超过浮动幅度收取培训费、自立收费项目或自定标准收费、采取分解收费项目或重复收费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不按规定提供服务而收费以及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价格串通、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
  本通知自2014年8月24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16年8月23日。试行期间,相关收费项目和标准由于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附件: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基本车型培训费标准
  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基本车型培训费标准.doc
  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14年7月24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建设行业上岗人员培训 闽价房[2009]24 2009/7/1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对自治区 宁财[综]函[201 2012/4/16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有关问题的复 吉省价收[2010] 2010/3/12
杭州市物价局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前培训及继续教 0001/1/1
杭州市物价局关于放开杭州市红十字会卫生救护培训收费标 2014/11/24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培训收费标 黑价经[2013]29 2013/10/20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律师执业人员培训费的 闽价费[2008]27 2008/7/1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建设类执业资格和从业 闽价房[2008]42 2008/10/7
贵州省财政厅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 2014/6/30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教师培训费收费标准的 黑价联[2013]28 2013/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