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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惠民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发文时间: 2013-2-22
实施时间: 2013-2-22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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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管理和实施湖北省的科技惠民计划项目,根据科技部、财政部《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和《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精神,省科技厅、财政厅制定了《湖北省科技惠民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湖北省财政厅
  2013年2月22日
  湖北省科技惠民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在湖北省实施的科技惠民计划项目,根据科技部、财政部《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和《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科技计划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的科技惠民计划项目包括国家科技惠民计划项目和省级科技惠民计划项目。
  第三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为科技惠民计划的省级组织单位。省科技厅与省财政厅共同负责指导全省科技惠民计划的实施,组织申报国家级计划项目,审定省级计划项目;省科技厅主要负责项目的组织申报与实施管理工作;省财政厅主要负责项目预算审核和省级财政资金管理;省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相关业务协调工作,协助向国家科技成果目录指南推荐省内相关先进成果。
  第四条 市、州、县科技局、财政局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为科技惠民计划的基层组织单位。科技局与财政局共同负责组织申报和实施科技惠民计划项目;科技局主要负责惠民计划项目的组织申报与实施管理工作;财政局主要负责项目预算审核和地方财政资金管理;地方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相关业务协调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五条 申报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及相关产业政策。优先支持范围:
  (一)人口健康领域。优先支持体育运动康复器材、医疗器械、临床医疗和转化医学、生殖健康、远程医疗、中药现代化等技术的转化应用。
  (二)生态环境领域。优先支持生态治理与恢复、大气污染控制、饮用水保障、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以及城镇绿化、绿色建筑、节能环保等技术的转化应用。
  (三)公共安全领域。优先支持食品安全检测预警、重大生产事故预防、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重大自然灾害监测预警等技术的集成应用。
  (四)社会管理等相关民生领域。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湖北境内注册,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等。
  (二)在相关专业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技术提供方应当长期从事本领域业务或研究工作,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成果积累,采用的技术已纳入《国家惠民计划成果目录》。
  (三)联合承担单位构成合理,能够充分发挥产学研用联合的优势,突出用户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作用。鼓励用户优先作为项目承担单位的牵头单位。
  (四)具有良好的项目实施条件,项目示范区明确,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课题组成员结构合理。
  (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能够调动相关资源开展工作,并具有行之有效的技术成果展示和推广条件。
  第七条 省科技厅每年转发国家科技惠民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发布省级项目申报指南。
  第八条 基层组织单位按照指南要求,遴选项目,确定项目承担单位。每个项目须成立实施专家组,由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用户和管理人员组成,负责指导承担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预算申报书。
  第九条 基层政府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职责是:制定项目实施的地方配套政策,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从组织上保证项目顺利实施。领导小组须由基层政府负责人为组长,政府相关部门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局。
  第十条 科技惠民计划项目实施方案需准备以下材料:
  (一)基层政府成立领导小组的文件;
  (二)基层政府成立项目实施专家组的文件及专家名单;
  (三)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的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生产许可证、生产资质证书、单位重要荣誉等;
  (四)技术先进性的相关证明材料,含入选国家科技成果目录指南情况、专利授权、成果登记、科技奖励、产学研合作协议、高新技术企业及产品认定情况、工程中心认定等;
  (五)技术成熟性的相关证明材料,含推广使用的合同、转让协议、技术引进合同、用户评价、宣传报道等;
  (六)地方政府及部门对项目和技术的相关批文;
  (七)项目实施范围示意图,含实施范围、用户及受益人群;
  (八)与项目有关的照片和图片;
  (九)落实自筹资金承诺书,所有出资方均应对承诺的资金出具相应的承诺书,其中需含县级政府财政配套资金承诺;
  (十)项目成果推广方案。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项目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由基层组织单位负责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可行性论证主要评价指标为:项目所选取科技成果的先进性、成熟性、适宜性、可行性;项目管理机制、实施机制合理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可行性论证意见,对项目实施方案和预算申报书进行修改完善后,由基层组织单位报送省科技厅。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对申报的项目实施方案和预算申报书进行初审后,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项目承担单位根据评审论证结果对实施方案和预算申报书进行修改完善。国家级项目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根据规定的项目推荐要求,结合评审论证结果,择优向科技部、财政部报送;省级项目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下达立项批复。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根据惠民计划立项批复下拨中央财政资金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到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向合作单位转拨专项经费。
  第三 章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市、州、县科技局负责项目实施的日常管理,协调项目实施中的相关问题,建立覆盖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电子、音像、文字、数据等材料档案,每年按时向省科技厅报送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市、州、县财政局负责拨付上级财政专项资金,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加强项目资金运行的财政监督。市、州、县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相关业务指导工作。
  第十五条 科技惠民计划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严格实行合同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资金筹措、工程实施、资金使用、生产经营、运行管理负完全责任。
  第十六条 科技惠民计划项目实行动态管理,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及时了解项目执行情况。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以及其他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经费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国家级项目,每年向科技部、财政部报送项目实施方案的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并抄送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专项经费下达之日起至年终不满三个月的,当年可不编报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中反映。
  第十八条 因不可抗拒原因,项目承担单位无法落实项目实施保障条件、需变更项目任务时,应向省科技厅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 验收考核
  第十九条 项目任务完成后,由基层组织单位在一个月内向省科技厅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第二十条 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指派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对项目进行财务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对审计合格的项目,组织由技术、管理、财务专家和用户等组成的项目验收组,对项目进行现场考察、验收,形成项目验收意见。
  第二十一条 验收材料主要包括: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项目验收表,用户使用报告,财务审计报告。附件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各类成果的证明材料;项目实施应用效果证明;用户证明。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意见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
  (一)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已基本完成、经费使用合理的,为通过验收。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为不通过验收:
  1.没有达到项目主要考核指标;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3.实施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
  4.无正当理由且未经批准,超过规定的执行期限半年以上仍未完成项目任务;
  5.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如: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未对项目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不到位;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省科技厅在项目验收结束后一个月内,将验收意见通知基层组织单位。未通过验收的,基层组织单位应在接到通知的三个月内,组织项目承担单位整改,在基本达标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四条 在项目通过验收的一个月内,基层组织单位要将项目实施全过程的材料档案,连同项目验收意见、项目总结报告、用户使用报告、财务审计报告等验收材料报送省科技厅。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五条 对绩效评价结果良好的国家级项目,省科技厅将向科技部申请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项目在全省、全国转化应用。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未及时上报年度执行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终止下一年度财政拨款。
  第二十七条 对于未经批准变更项目任务、未落实项目实施保障条件的基层组织单位,视情况终止项目或取消未来三年的项目申报资格,追回财政拨款。项目弄虚作假,造成经费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未通过验收且无正当理由的,基层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组织申报和承担科技惠民计划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对科技惠民计划项目管理工作人员的廉洁性要求按照省纪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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