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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2014年第五批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定结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经贸信息电子字[2014]80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4-7-24
实施时间: 2014-7-24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2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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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根据《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和《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9号)规定,经市软件行业协会受理、初审,并由深圳市经贸信息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创新委、地税局和深圳市国税局组成的联审小组审核,现同意将深圳市普通网络有限公司等43家企业认定为软件企业(附件1);华云通达数据接收存储转发系统软件V1.0等364项产品登记为软件产品(附件2),其中281项产品为纯软件产品,83项为嵌入式软件产品。联审小组同意16家软件企业变更,62项软件产品到期延续5年、19项软件产品登记变更、3项软件产品更正(附件3)。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批认定的43家软件企业,经税务部门审查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其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有效期自2014年6月30日至2015年6月30日(本批认定审核的数据为2013年度,如企业需享受2014年度所得税优惠,则需通过2015年年审),企业应于每年上半年向市软件行业协会申报年审,否则其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不再有效。
  二、本批经认定登记的364项软件产品,其所属企业为一般纳税人的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优惠期自2014年6月30日至2019年5月30日。有效期满前两个月需申请办理软件产品登记续延手续,否则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不再有效,并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三、经认定登记的软件产品在销售合同与发票中列明或备注的软件名称和版本号必须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完全一致,否则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四、经认定的软件企业须于每季度结束次月14日前向市经贸信息委报送相关统计数据(深圳市软件行业信息服务平台,登录后进入报表管理填写企业月报),进入深圳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名单的需每月报送。一年内累计3次不报数据的视为自动放弃享受软件企业相关优惠政策。
  五、拟申请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可径向其企业所得税所属国税或地税分局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二)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拟申请产品增值税优惠的企业可直接到注册地国税分局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深圳市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核表》、《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二)申报报告、《税收缴款书》(复印件)、《申报表》;
  (三)销售清单、发票复印件、特定资料(具体见《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工作指引》深国税发[2008]149号)。
  特此通知。
  附件:
  1.2014年第五批认定的软件企业名单(43家)
  2.2014年第五批认定的软件产品名单(364项)
  3.2014年第五批软件企业变更,软件产品到期延续、变更和更正名单
  (联系人:市经贸信息委周后宏,电话:82107421;市发展改革委朱文伟,电话:82001294;市科技创新委陈明磊,电话:82002334;市国税局林绮莹,电话:83878743;市地税局史欣炜,电话:83773454)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7月24日

相关附件:
附件1-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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