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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规范道路清障拖车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沈价审批[2013]31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9-26
实施时间: 2013-10-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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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物价局、各清障服务单位:
  为规范道路清障拖车服务收费行为,经研究,现对我市社会清障拖车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社会清障服务企业实施道路清障拖车服务的收费标准为:
  1.货车额定载重吨位在5吨(含5吨)以下,客车座位在19座(含19座以下)的小型车基础收费为200元,拖(载)重每行驶1公里(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收,下同)加收10元。
  2.货车额定载重吨位在5吨以上、15吨(含15吨)以下,客车座位在19座以上、40座(含40座)以下的中型车基础收费为300元,拖(载)重每行驶1公里加收12元。
  3.货车额定载重吨位在15吨以上、40吨(含40吨)以下,客车座位在40座以上大型车基础收费为400元,拖(载)重每行驶1公里加收15元。
  4.货车额定载重吨位在40吨以上的超大型车辆,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事故车辆或特殊车辆需要租用其他机械设备进行拯救的,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
  三、高速公路拖车收费在全省统一标准出台前,暂按本通知规定执行,高速公路通行费由双方各自承担。
  四、车主请求清障救援,清障车到达现场,因车主原因不需要清障服务的,按其基价标准的50%收取空驶费。
  五、各清障服务单位要按规定到所在地物价部门办理经营服务单位《收费许可证》手续,并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本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原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沈阳市物价局
  201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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