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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财企[2011]30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1-6-11
实施时间: 2011-1-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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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省级有关部门,中央在黔单位:
  根据实施工业强省战略的要求,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制定的《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工业强省战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贵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业强省战略的决定》(黔党发〔2010〕12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黔党发〔2011〕10号)和财政预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是由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择优扶强原则。资金扶持要与我省工业重点产业发展规划相结合,择优扶强。
  (二)科学发展原则。优先支持技术创新、产品创新、质量提升、成果转化项目,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三)注重经济和社会效益原则。重点扶持提速增效、扩大总量、产业带动性强、产业链延伸项目;鼓励集群发展、集约发展,对入驻开发区、工业园区项目给予重点扶持;注重可持续发展,优先支持节能降耗、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型项目;大力支持吸纳增加就业型项目。
  (四)资金引导放大原则。通过政府资金的贴息、补助引导社会、企业扩大投资。
  (五)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项目审核、资金拨付等按照规定及程序,实行规范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及方式
  第四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明确的工业发展目标和任务,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重点,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按照省委省政府文件精神,重点扶持民营经济及中小企业发展,改善民营经济及中小企业发展环境。
  (二)企业技术改造、结构优化升级,技术创新和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和做强做优,新兴产业培育、发展,推动军民企业融合发展及工业化和信息化两化融合等项目。
  (三)企业节能、清洁生产、淘汰落后产能和资源综合利用。
  (四)产业园区(工业园区、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
  (五)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服务体系建设。
  (六)支持企业兼并重组、企业上市助推计划,助推企业做强做大。
  (七)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由专项资金安排的其他事项。
  (八)探索引导创业投资的方式,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
  (九)项目管理工作经费。项目专题调研、规划编制、项目库建设、项目公告、咨询论证评审、投资统计分析、项目后评价等专项活动。根据工作情况,必要工作经费由省经信委、省商务厅提出开支计划商省财政厅确定。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贷款贴息、补助、奖励等方式安排,以贷款贴息方式为主。
  (一)贷款比重高的项目一般采取贴息方式。贷款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并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重点项目适当延长贴息期限。
  (二)贷款比重低或无贷款的项目一般采取补助方式。补助额度根据项目的自有资金额度核定,补助比例不超过自有资金的20%,重点项目可适当提高补助比例。
  (三)涉及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奖励事项按省政府批准的方案执行。
  (四)对产业园区各项经济指标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结合实际情况,可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支持。
  第三章 项目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
  第六条 项目申报条件
  (一)投资实施期内项目,且项目实施地在我省辖区内;
  (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完整,并按规定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及月份快报;
  (四)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五)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我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 申报材料
  (一)各市(州、地)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的申报文件,中央在黔企业和省属企业项目主管部门的申报文件;
  (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三)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四章 项目组织和审核
  第八条 各市(州、地)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财政局负责地方项目组织申报、初审,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属企业项目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中央在黔企业可直接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申报。
  第九条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本地本部门项目收集、审核、报送的有效机制,实行项目库管理。凡符合规定条件和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上报省经信委纳入省级项目库管理。凡未进入项目库中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专项资金。
  第十条 建立项目评审优选机制。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上报的项目组织评审,专家评审小组要按照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规定和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从经济和技术等方面,对项目提出综合评审意见。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评审意见并按程序确定支持项目,其中支持1000万元及以上项目报省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技术创新项目实行合同管理,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主持单位应签订项目合同。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拨付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工作,按规定落实专项资金预算。省经信委等项目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项目申报,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2〕102号)规定,按程序尽快下达专项资金,6月底以前安排50%以上,力争做到“时间过半,安排下达资金过半”,原则上9月底前将专项资金基本安排下达完毕。
  第十三条 确定支持的项目,由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管理、国库管理的规定联合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项目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下达和拨付项目资金,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滞留、挪用。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的专项资金,应根据《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按项目单独核算、单独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按计划实施,保证按时完成并发挥效益。各级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要对项目实施情况、投产达产情况等进行检查,协调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督促项目按计划进度实施,并按规定于每年年初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报送上一年度项目完成进度情况。
  第十七条 各相关部门、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跟踪问效机制。同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评审机构等对重大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作为今后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验收制度。项目完工后,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中央在黔企业、省属企业项目、各地重大项目由省经信委、项目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验收;各地一般项目由各地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组织验收,验收文件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备案;技术创新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按合同组织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因客观因素影响,确需变更项目建设规模、延长建设工期的,需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同意。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虚报、瞒报而套取专项资金。对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的项目承担单位,采取撤销项目、追回专项资金、在三年内不再安排该企业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等措施予以处理。凡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处罚。
  第二十一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要自觉接受各级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贵州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经贸技改〔2005〕19号)、《贵州省轻纺集体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集联改发〔2006〕5号)、《贵州省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黔经贸技创〔2005〕7号)、《贵州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黔经贸节能〔2008〕23号)、《贵州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财企业〔2007〕6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省级项目主管部门(省经信委、省商务厅)可会同省财政厅结合本办法制定专项资金相关的配套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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