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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修订]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会[2014]40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4-7-18
实施时间: 2014-7-18
法规类型: 具体会计准则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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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区直有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通知》(财会[2014]23号)精神,为扎实做好我区贯彻实施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执行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切实抓好贯彻实施工作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提高企业财务报表列报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进行了修订,要求自2014年年度及以后期间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2月25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同时废止。请各执行单位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重点做好组织学习、宣传发动、培训教育和会计处理等各项贯彻实施工作,确保按时按质执行。
  二、各执行单位要严格落实财会〔2014〕23号文件要求,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完整、可比
  财会〔2014〕23号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共分为“总则”、“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特殊金融工具的区分”、“收益和库存股”、“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金融工具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列报”、“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披露”、“金融资产转移的披露”、“衔接规定”和“附则”等十章八十二条,对规范金融工具列报(包括金融工具列示和金融工具披露)作出了明确要求。各执行单位要准确把握规范内容,不折不扣地落实财会[2014]23号文件各项要求,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比性。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业务指导,推动财会〔2014〕23号文件的全面贯彻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业务指导,认真组织相关单位人员学习、培训,做好财会p2014[23号文件贯彻实施的各项业务咨询受理、指导、督促等工作。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会计管理处)。财会〔2014〕23号文件可在“财政部会计司网站”(kjs.mof.gov.cn)、“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网站”(www.gxcz.gov.cn)或“广西财政会计网”(www.gxczkj.gov.cn)上自行下载。
  联系人:财政厅(会计管理处)秦瑜;联系电话:0771—5331604,5318020(传真)。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4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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