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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确定道路清障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发改收费字[2008]431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8-8-18
实施时间: 2008-9-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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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各清障服务单位:
  根据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高速公路清障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8]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对我市社会清障服务企业实施道路清障服务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社会清障服务企业实施道路清障服务,其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收费标准为:
  1、货车额定载重吨位在5吨(含5吨)以下,客车座位在19座(含19座)以下的小型车基价为200元,拖(载)重行驶1公里(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收,下同)加收10元。
  2、货车额定载重吨位在5吨以上、15吨(含15吨)以下,客车座位在19座以上、40座(含40座)以下的中型车基价为300元,拖(载)重行驶1公里加收12元。
  3、货车额定载重吨位在15吨以上、40吨(含40吨)以下,客车座位在40座以上的大型车基价为400元,拖(载)重行驶1公里加收15元。
  4、货车额定载重吨位在40吨以上的超大型车辆,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清障服务单位按有关规定配置清障设备和车辆,遇有特殊情况,现有设备和车辆无法完成清障任务,需动用社会相关单位专用设备和运输车辆实施清障时,收费标准可参照当地市场相关机械设备租赁、装卸、拖运等收费标准,协商议定。
  三、车主请求清障救援,清障车到达现场,因车主原因不需清障服务的,按基价标准的50%收取空驶费。
  四、各清障服务单位收费前要按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 (市内四区、高新园区到市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后方可收费。
  本通知自二OO八年九月一日起执行,原标准同时废止。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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