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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煤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政发[2008]82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8-11-20
实施时间: 2008-12-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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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缓解煤气企业的生产经营困难,促进城市煤气事业发展,保障市场供应,促进资源节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要求,经研究并报省物价局批准,市政府决定适当调整煤气销售价格。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煤气销售价格
  (一)居民生活(含部队、学校、幼儿园)用气由每立方米1.00元调整为1.40元;
  (二)工业、商业(含行政事业单位)用气分别由每立方米1.40元、1.60元统一调整为2.40元。
  二、按照《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辽委发[2008]11号) 和辽宁省物价局的有关规定,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用气价格按居民生活用气价格执行。
  三、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妥善处理资源性产品价格上涨对困难群众生活影响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6]480号)精神,煤气价格调整后,对城市低保家庭通过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办法给予适当的补贴。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未调整之前,暂由市本级财政对城市低保家庭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予以补贴,待调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将补贴额一并计入低保标准内。
  四、调整煤气销售价格是我市价格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关系人民群众生活的一件大事,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调价方案顺利实施。
  五、本通知从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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