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省价综联[2009]233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9-11-30
实施时间: 2009-11-30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431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长春、吉林、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白城市政府:
  按照省政府《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8]29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小学生课后看护费。每生每月不超过8元。课后看护费要纳入学校的预算管理,由学校统一安排使用,主要用于教师的看护劳动补偿和弥补学生在学校看护期间发生的水、电等费用支出。
  课后看护是指教育部《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的小学生在校6小时以外至17时30分以前时段,由学校统一组织的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离校的学生进行看护。课后看护必须坚持学生和家长自愿的原则,学校与学生家长应签订看护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学校在看护期间严禁讲新课和组织集体辅导。
  (二)社会实践活动费。社会实践活动是国家教育部《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设置的课程内容。学校组织学生到本地社会实践活动场所开展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伙食费和住宿费,由提供社会实践的单位及场所据实收取,收支公开。
  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校服费。校服费每三年收取一次,小学生每三年两套,每套按不超过60元标准收取,初中生三年两套,每套按不超过75元标准收取。原标准低于此标准的,仍按原标准执行。
  校服的式样由学校和家长委员会协商确定,并保持一定的连续性。校服费由学生所在学校统一代收,校服实行政府统一招标采购,采购过程必须有学生家长等代表参加。
  学生在校期间,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学生更换购买校服,学生自愿要求更换购买的除外。
  (二)班车费。有条件的学校可以为学生提供班车,班车费按成本收取。
  三、具体要求
  (一)上述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要本着学生自愿和非盈利原则,不得向学生推荐,更不得强制学生参与。学校实施收费前应与学生家长签有协议。
  (二)各地不得在上述收费项目之外,擅自设立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不得突破省定标准,但可根据当地实际予以下浮。
  (三)对困难家庭学生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给予一定的减免。
  (四)学校在收费前,要按规定到同级相关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收费票据,并在校内明显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及标准,为学生开具收费票据。未经公示的,学生或家长有权拒交。
  (五)寄宿生住宿费、课本费和作业本费收费标准,仍按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办【2008】29号)的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相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乱收费行为,各地价格监督检查机关应依法查处。
  二OO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 0001/1/1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民办非企业举办学校、培训班使 青地税函[2005] 2005/12/20
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考核标准[试行]》的 教财[1990]084号 1990/12/10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裸露操场整治补助资 京财经一[2002] 2002/7/10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 鲁财税[1996]19 1996/4/2
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试行][1998年] 财预字[1998]10 1998/1/1
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7] 2007/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