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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国土资文[2014]111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时间: 2014-6-11
实施时间: 2014-6-11
法规类型: 国土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2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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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制定出台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制定了《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2014年6月11日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4]64号)要求,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工商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按照“宽进严管”、“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明确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职责,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完善市场监管的信息共享平台、部门协同机制、后续监管手段与行政审批体系,实现放宽市场准入门槛,强化信用监管,提高协同监管合力,优化运营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二、监管依据
  (一)矿产资源开发有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福建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0]64号)
  (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三、本部门监管职责
  (一)本部门承担的市场主体审批事项:采矿权审批。
  (二)本部门依法承担监督责任的事项
  负责上述审批事项的监督,组织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三)工商登记相关信息数据监管
  按照省政府要求,在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成之前,可先依托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公示平台,实现部门间许可审批、资质资格和行政处罚等信息的互联互通,运用共享,推进协同监管。
  本部门依托国土资源部采矿权统一配号系统,将新审批的采矿许可证相关信息及时与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公示平台进行数据交换。国土资源部门应将办理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相关信息及时告知工商部门。
  (四)本部门行使的市场监管职责
  建立健全平台共享信息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的监管工作机制,对涉及市场监管的部门数据及时汇总,并分类匹配与交叉核对,利用不同监管部门开放共享的监管记录,及时汇整相应市场主体的有关信息,实施有针对性和预见性的现场核查,并及时交换相应数据,提高监管和执法效率。
  四、部门协同监管机制
  (一)本部门组织依法查处下列违法行为:
  1.依法应当取得采矿权行政许可而未取得,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
  2.超出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3.采矿权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或者被依法吊销、撤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本部门查处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对在依法查处无证经营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同时涉及其他职能部门查处职责的,告知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监督查处。
  (三)发现市场主体有如下违法行为的,告知工商部门依法监督查处:
  1.未经工商机关设立登记,擅自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
  2.工商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
  3.采取提交虚假文件或者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工商登记的。
  (四)本部门对市场主体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当在案件结案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将信息上传至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市场主体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其他部门处罚的,应视其违法行为的关联性对其许可业务进行重点监管,形成市场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机制,提高该市场主体的违法成本。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具体业务办理工作,用好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做好行政审批信息管理平台的数据对接、维护及保障工作。
  (二)加强服务保障。坚持“发展、服务、维权、执法”相统一的原则,遵循疏导与制止、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文明执法。适应改革要求,优化工作流程,简化审批程序,提高服务效能。处罚无证市场主体时,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三)依法查处无证经营行为。依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查处违法行为;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对相关违法行为未作规定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依法移送。
  (四)明确职责分工。市、县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执法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通力协作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工作衔接,共同推进工商登记改革后续监管工作顺利开展。
  (五)畅通举报渠道。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矿产资源开发的非法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电话:12336。一经接到举报,应当依法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做好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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