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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州市经济委员会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成长贷”业务风险补偿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榕经中小[2014]734号
发文部门: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经济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4-7-14
实施时间: 2014-7-14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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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县(市)区经贸(发)局、财政局,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营业部:
  现将《福州市“成长贷”业务风险补偿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经济委员会 福州市财政局
  2014年7月14日
  附件
  福州市“成长贷”业务风险补偿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对福州市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促进小微企业快速健康发展,福州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福州市财政局、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省分行营业部)合作开展“福州市小微企业成长贷款业务”(以下简称“成长贷”)。在市经委、市财政局、省工行营业部签订的《福州市小微企业成长贷款业务合作协议》框架下,就风险补偿的实施管理制定本试行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成长金池”由企业缴纳的“小微企业成长基金”(以下简称“成长基金”)和政府为企业增信并进行风险补偿的铺底资金(以下简称“增信资金”)组成。
  “成长基金”是指企业每年自愿按贷款金额年化1.5%缴纳,具有保证性质的资金。成长基金专用账户以市经委名义开立在省工行营业部下属的机构,该账户为保证金专用账户,仅作为成长基金存放及代偿支出使用。省工行营业部应对该账户进行封闭式管理。
  “增信资金”由福州市财政出资、省财政按不高于1:1比例进行配套的资金共同组成,总额度应不低于省工行营业部预计当年办理“成长贷”业务量的1%。市财政首期出资1500万元,以后根据“成长贷”业务进展情况可适当增加,福州市“增信资金”账户以市财政局名义存入工行账户,实行封闭式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符合“小微企业成长贷”准入条件的小微企业提出申请并通过市经委和省工行营业部共同审查确定后进入“小微企业池”,每年视企业成长变化情况可更新调整入池企业。企业自愿缴纳贷款金额年化1.5%的“成长基金”,省工行营业部根据自身内部控制流程审批发放小微企业贷款后,向市经委提交《“小微企业成长贷”业务推荐函》,经市经委核对“小微企业成长贷”相关信息并审查同意后,出具《“小微企业成长贷”风险补偿备案通知书》,将该笔贷款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小微企业“成长贷”风险补偿,是指政府财政对工商银行为“小微企业池”中企业提供“成长贷”信贷服务所产生的风险损失,由市经委、市财政局依据相关规定,从“成长基金”和“增信资金”中,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
  第四条 本规程所称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有关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标准执行。优先支持科技型、成长型、劳动密集型的实体小微企业。
  第五条 “增信资金”采取总额风险控制和单笔贷款按比例风险补偿的办法,即市财政部门以其实际出资和省级配套的资金承担有限代偿责任。在总额风险控制前提之下,对逾期3个月(含3个月)的贷款,首先启用企业缴纳的“成长基金”进行代偿;对“成长基金”代偿不足部分,由省工行营业部和“增信资金”进行代偿,代偿比例各为50%;不良贷款率超过5%(含5%)的,由省工行营业部承担贷款损失。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经委负责牵头组织“小微企业成长贷”业务实施及账户设立等具体事项;具体承担建立维护“成长基金”、“增信资金”运行台账等日常管理工作;联合市财政局开展绩效评价,提出调整合作银行的建议,研究解决“小微企业成长贷”的其他事项。市经委积极配合并互相推荐小微企业作为“小微企业成长贷”增信或提供贷款意向的企业等工作。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监督 “增信资金”使用和补偿核准认定及拨付等日常监管工作;牵头负责“增信资金”日常监督工作,做好“增信资金”补偿核准认定工作。省工行营业部负责组织、监督其各级支行按要求履行《福州市小微企业成长贷款业务合作协议》及本操作规程相关规定,进行业务指导,组织人员学习培训;充实各支行小企业服务部门的人员;优化业务办理流程,倾斜信贷规模等事宜。
  第八条 风险补偿的范围仅限于省工行营业部向“小微企业池”中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企业)新发放的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第三章 补偿程序
  第九条 省工行营业部在完成对“小微企业池”中企业考察,与借款企业签订借款合同以及变更协议后,应及时抄送市经委。
  第十条 启动“成长基金”或“增信资金”代偿时,由省工行营业部提出代偿申请,“成长基金”代偿由市经委审核;“增信资金”代偿经市经委审核后在5个工作日内应报市财政局核准,上述审核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通过市政府批准后将资金拨付给省工行营业部。年度终了,市财政局向省财政报送本年度“增信资金”代偿情况,省财政将省级配套资金应承担的部分直接划入市“增信资金”财政专户。
  “成长基金”代偿不足时,由省工行营业部提交《“小微企业成长贷”代偿申请表》,由市经委初核后报市财政局复核,经市政府批准后,省工行营业部从“增信资金”账户扣收相应款项,并向市经委出具《“小微企业成长贷”执行代偿的函》。
  第十一条 “成长基金”或“增信资金”代偿后,省工行营业部应负责按规定启动追偿程序进行追偿。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后收回的资金在抵扣追索费用后,按50%比例优先偿还“增信资金”和省工行营业部。偿还后仍有结余的部分,归还到“成长基金”账户上。
  第十二条 市经委、市财政局与省工行营业部要保持畅通的沟通渠道,省工行营业部应密切关注“小微企业成长贷”不良贷款率变动情况,当不良贷款率超过5%以上(含5%)时,应及时通报市经委、市财政局,同时共同商议是否停止发放贷款,并上报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工行。
  第十三条 建立“小微企业成长贷”运行情况发布机制。省工行营业部每月定期向市经委报送“小微企业成长贷”信息,每月定期向市经委、市财政局书面报送“小微企业成长贷”企业名单和发放情况,“成长基金”、“增信资金”的使用情况及追偿后的返还情况。市经委、市财政局每月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成长基金”、“增信资金”相关信息和“小微企业成长贷”业务进展情况,市经委、市财政局每年1月份向上报送上一年度“小微企业成长贷”年度总结。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增信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风险补偿金,截留、挪用风险补偿金及其他违反资金管理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追究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将已拨付的“增信资金”全额收回。
  第十五条 由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风险补偿金和银行贷款损失的借款企业,市政府和省工行营业部根据实际情况将借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诚信黑名单,定期公布。

相关附件:
福州市“成长贷”业务风险补偿操作规程(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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