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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医院成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社[2014]49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4-6-23
实施时间: 2014-1-1
失效时间: 2015-12-3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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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医院:
  为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医院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0]306号)、《关于印发〈医院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0]27号),规范本市医院成本管理工作,加强成本核算与控制,提高医院绩效,市财政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了《上海市医院成本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各有关单位应按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指导下,完善医院信息化建设,2014年起按本办法全面开展成本管理相关工作。有条件的单位应在做好医院科室成本核算的基础上,探索开展项目成本核算和病种成本核算。
  各相关主管部门(办医主体)应加强所属医院成本管理工作的考核评价,将成本管理考核结果纳入医院绩效考核体系,作为政府对医院投入的重要依据之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6月23日
  上海市医院成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本市医院成本管理工作,加强成本核算与控制,提高医院绩效,依据《医院财务制度》(财社〔2010〕306号)、《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医院财务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属独立核算的公立医院开展成本核算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 (管理含义)
  本办法所称成本管理包括成本核算、成本分析、成本控制、成本考核与评价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 (管理原则)
  成本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步推进、分工负责、科学有效、控制合理、成本最优化原则。
  第二章 组织架构及职责
  第五条 (决策与监督机构)
  医院应成立由院长担任组长,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的副院长担任副组长的成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包括财务、信息、人事、后勤、设备物资、统计、医务、护理等相关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是医院开展成本管理的决策和监督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明确医院各部门在成本管理中的职责,督促各部门落实工作任务;
  (二)确定医院成本管理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督促提高成本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三)确定成本核算对象,包括核算科室、核算项目及核算病种等;
  (四)结合成本分析数据及成本管理建议,确定年度医院成本控制方案;
  (五)确定成本管理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纳入医院绩效考核体系。
  第六条 (日常办事机构)
  医院应在财务部门设置专门的成本管理办公室(科),作为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医院应在财务部门设立成本核算工作岗位,成本会计三级医院不少于2名,其他医院不少于1名。成本管理办公室(科)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和本办法要求,制订医院内部成本管理实施细则、岗位职责及相关工作制度等;
  (二)归集成本数据,进行成本核算,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编制、报送成本报表;
  (三)开展成本分析,提出成本控制建议,为医院决策、管理提供支持和参考;
  (四)组织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监督实施成本控制措施;
  (五)参与成本考核制度的制订,并组织实施;
  (六)开展院内成本管理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
  (七)建立健全成本管理档案。
  第七条 (相关部门职责)
  医院各科室应确定兼职成本核算员,其他职能部门应确定成本专管员。医院各科室和其他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领导小组部署,在成本管理办公室(科)的指导下,依据相关规定和要求定期完成本科室或本部门成本核算相关信息和资料的记录、统计、核对与报送等工作。具体包括:
  1.财务部门:做好定额、预算的制定和修订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和上级规定设置会计科目,正确划分业务支出和其他支出、经常性支出和非经常性支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可控成本和不可控成本、本期费用和下期费用以及各成本核算对象之间的界限。凡从财务部门直接报销支出的成本的初次归集由财务部门负责统计和报送。
  2.人事部门:负责各部门人员及工资变动情况的统计和报送。
  3.总务部门及下属总务库房:负责各部门水、电、煤、气、油耗用(量、额)、设备及房屋维修保养、外线电话费、维修工作量等,以及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其他固定资产)部门使用分布与变动状态、或其他如建筑物面积丈量等与成本计量有关的信息统计和报送。
  总务库房:负责与财务部门共同确定财产物资的计价方法,建立各项财产物资收发、领退、转移、报废、清查盘点制度,健全与成本核算有关的各项原始记录;统计和报送各部门领用或消耗的材料、低值易耗品等成本信息。
  4.设备部门及下属器械材料库房:负责各部门固定资产(专用设备)使用分布与变动状态、设备维修保养等费用或其他与成本计量有关的信息统计和报送。
  器械材料库房:负责与财务部门共同确定财产物资的计价方法,建立各项财产物资收发、领退、转移、报废、清查盘点制度,健全与成本核算有关的各项原始记录;统计和报送各部门领用或消耗的卫生材料、医用低值易耗品及配件等的成本信息。
  5.供应室、血库、氧气站、洗衣房:负责各部门实际领用有关物品的数量或发生的相关费用,及其他与成本计量有关的信息统计和报送。
  6.手术室、麻醉科:负责手术麻醉用品实际消耗数量及其他与成本计量有关的信息统计和报送。
  7.药剂部门:负责各部门从药库或药房领用药品的统计和报送。
  8.统计部门:负责与成本有关的数据统计和报送。
  9.信息部门:负责成本核算与相关信息系统的衔接。
  10.其他相关成本核算单位及有关人员:按照本办法规定及内部成本核算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报送成本信息。
  (二)执行领导小组的决定,落实成本管理相关规定,实施成本控制。
  第三章 基础工作与信息系统
  第八条 (基础工作)
  医院应加强成本核算的各项基础工作。核定各科室实际在岗人员数量,确定财产物资的计价方法,建立各项财产物资的收发、领退、转移、报废、清查盘点制度;健全与成本核算有关的各项原始记录;制定费用开支分配标准,明确费用审批程序与权限;做好定额、预算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建立内部结算制度;明确核算单位与成本项目编码。
  第九条 (信息系统)
  医院应根据成本核算要求,逐步完善成本核算管理系统,按照规范的路径准确采集工作量数据和其他相关信息。
  (一)为避免数据的人工传递或二次录入,由产生数据的部门和相关责任人根据原始记录单负责将数据输入到电脑系统中,从业务发生的源头采集数据;
  (二)为避免过多分摊造成数据失真,从业务发生的最小单位采集数据;
  (三)为满足成本管理控制的需要,从业务发生的最明细项目采集数据。
  成本核算管理系统必须满足内部信息系统和上级部门建立数据接口的需要,实现成本分摊的自动计算,并确保成本归集与分摊后成本核算与会计核算结果的一致性、可追溯性。按规范输出不同核算对象的成本账簿与报表,进行成本分析,满足科室核算与绩效考核的需要。
  第四章 成 本 核 算
  第十条 (成本核算原则)
  医院成本核算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成本的费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不合规定的不能计入。
  (二)可靠性原则。医院要保证成本核算信息无错误及偏差,使其具有真实性、完整性、中立性和可验证性。
  (三)相关性原则。医院成本核算所提供的成本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相关方面及时了解医院收支情况以及医院加强内部管理的需要。
  (四)分期核算原则。按月度、年度开展成本核算。
  (五)权责发生制原则。医院收入和费用核算、成本核算均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
  (六)按实际成本计价原则。医院的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照取得或购建时的实际价值(即取得成本)核算,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七)收支配比原则。医院在进行成本核算时,应当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理,归集、分配各项成本费用,使各项收入与为取得该项收入的成本费用相配比;核算科室的收入与该科室的成本费用相配比;会计期内的收入与该期间的成本费用相配比。
  (八)一致性原则。医院各个会计期间成本核算所采用的方法、程序和依据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改变;若确有必要变更,应在财务报告中详细说明变更的原因、对医院财务收支的影响等情况。
  (九)重要性原则。医院在成本核算过程中,对主要经济事项及费用应分别核算、分项反映,力求精确;对次要事项及费用,在不影响成本真实性的前提下,可以适当简化处理。
  第十一条 (成本核算范围)
  医院成本核算范围包括医疗业务成本、管理费用、财政项目补助支出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科教项目支出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四大类。
  (一)医疗业务成本指医院开展医疗服务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以下七类:
  1.人员经费:是指医院业务科室发生的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工资福利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和其他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
  2.卫生材料费:是指医院业务科室发生的卫生材料耗费,包括血费、氧气费、放射材料费、化验材料费、其他卫生材料支出。
  3.药品费:是指医院业务科室发生的药品耗费,包括西药、中草药、中成药耗费。
  4.固定资产折旧费:是指按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
  5.无形资产摊销费:是指按规定计提的无形资产摊销。
  6.提取医疗风险基金:是指按规定计提的医疗风险基金。
  7.其他费用: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
  (二)管理费用:是指医院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为组织、管理医疗、科研、教学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医院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发生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费等费用,以及医院统一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坏账损失、银行借款利息支出、银行手续费支出、汇兑损益、聘请中介机构费、印花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可分为以下四类:
  1.人员经费:是指医院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发生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其中医院统一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经费也包括在内。工资福利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2.固定资产折旧费:是指医院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发生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3.无形资产摊销费:是指医院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发生的无形资产摊销。
  4.其他费用:是指医院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发生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利息支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
  (三)财政项目补助支出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是指财政项目补助支出形成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
  (四)科教项目支出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是指科教项目支出形成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
  (五)不计入成本核算范围:根据《医院财务制度》规定,以下支出不得计入成本范围。
  1.不属于医院成本核算范围的其他核算主体及经济活动发生的支出。
  2.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购入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资本性支出。
  3.对外投资的支出。
  4.各种罚款、赞助和捐赠支出。
  5.有经费来源的科研教学等项目开支。
  6.在各类基金中列支的费用。
  7.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的支出。
  第十二条 (成本的分类)
  (一)按成本计入的方法可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1.直接成本:成本核算单元为进行医疗服务活动而直接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无论能否直接计量都作为直接成本计入该成本核算单元。
  2.间接成本:间接为开展医疗服务活动而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分配原则和分配标准分摊至该成本核算单元。
  (二)按成本形态可分为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
  1.固定成本:在一定时期、一定业务范围内,成本相对固定,不受业务量变化影响的成本项目。如固定资产折旧及无形资产摊销;人员经费中的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以及工资福利支出中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等。
  2.变动成本:在一定时期、一定业务范围内,成本总额与业务量呈正比例变化的成本项目。如人员经费中的奖金、绩效工资和其他工资福利支出;卫生材料费;药品费;提取医疗风险基金等。
  第十三条 (成本核算的分类)
  (一)根据核算对象的不同,成本核算可分为科室成本核算、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病种成本核算、床日和诊次成本核算。
  1.科室成本核算是将医院业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耗费以科室为核算对象进行归集和分配,计算出科室成本的过程。包括临床服务类、医疗技术类、医疗辅助类和行政后勤类四类科室成本核算。
  2.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是以临床、医技科室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为对象,归集和分配各项支出,计算各项目单位成本的过程。
  3.病种成本核算,是以病种为核算对象,按照一定流程和方法归集相关费用,计算病种成本的过程。
  4.诊次和床日成本核算,是以诊次、床日为核算对象,将科室成本进一步分摊到门急诊人次和住院床日,计算出诊次成本和床日成本的过程。
  (二)根据核算口径的不同,成本核算可分为医疗业务成本、医疗成本、医疗全成本和医院全成本。
  1.医疗业务成本是指医院业务科室开展医疗服务活动自身发生的各种耗费,即各具体科室进行明细核算,归集临床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辅助类各科室发生的,能够直接计入各科室或采用一定方法计算后计入各科室的直接成本。医疗业务成本不含医院行政后勤科室的耗费、财政项目补助支出和科教项目支出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
  医疗业务成本=人员经费+卫生材料费+药品费+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提取医疗风险基金+其他费用
  2.医疗成本是指医院为开展医疗服务活动,各业务科室和行政后勤科室自身发生的各种耗费,不含财政项目补助支出和科教项目支出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
  医疗成本=医疗业务成本+管理费用
  3.医疗全成本是指医院为开展医疗服务活动,医院各部门自身发生的各种耗费,以及财政项目补助支出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耗费。
  医疗全成本=医疗成本+财政项目补助支出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
  4.医院全成本是指医院开展各项业务活动发生的所有耗费。
  医院全成本=医疗全成本+科教项目支出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
  上述各科目含义与会计核算口径一致。
  第十四条 (成本核算单元的分类)
  核算单元是基于医院业务性质及自身管理特点而划分的成本核算基础单位。每个核算单元应能单独计量所有收入、归集各项费用。
  (一)按服务对象可分为直接成本核算单元和间接成本核算单元。
  1.直接成本核算单元:是直接为病人提供医疗服务的部门。即通过本部门的医疗服务能够取得相应收入的医疗部门。在确定直接成本核算单元时,要结合核算的目标而定。
  2.间接成本核算单元:是为直接成本核算单元提供医疗技术性服务以及行政管理、后勤保障性服务的部门。
  (二)按服务性质可分为临床服务类、医疗技术类、医疗辅助类、行政后勤类四大类成本核算单元(科室)。
  1.临床服务类科室(以下简称临床科室)指直接为病人提供医疗服务,并能体现最终医疗结果、完整反映医疗成本的科室。包括门诊、住院等科室。
  2.医疗技术类科室(以下简称医技科室)指为临床科室及病人提供医疗技术服务的科室,包括麻醉、医学检验、病理、医学影像、手术室、药剂、功能检查等科室。
  3.医疗辅助类科室(以下简称医辅科室)指服务于临床科室和医技科室,为其提供动力、生产、加工、消毒等辅助服务的科室,包括供应、挂号、病案、收费、医务、护理、质量控制、科研、教学等科室。
  4.行政后勤类科室(以下简称行政后勤科室)指除临床、医技和医辅科室之外、从事行政后勤服务工作的科室,包括行政、后勤等科室。
  第十五条 (成本核算单元的设置及编码原则)
  (一)医院成本核算单元的设置原则
  1.临床科室和医技科室以《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卫医发〔1994〕27号)(以下简称《名录》)为基础设置成本核算单元。医辅和行政后勤科室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规定。
  2.临床科室中含有医技或医辅性质的实验室、检查室等,应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1)如果该实验室等仅为所属科室服务,则不作为单独的核算单元,其成本直接计入其所属科室;(2)如果该实验室等为多个科室服务,则应按其性质划归为医技或医辅的独立核算单元。例如:呼吸科设实验室,且该实验室仅为呼吸科服务,则其成本计入呼吸科;神经内科设实验室,该实验室同时为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等多部门服务,则其归为医技科室。医技科室、医辅科室参照临床科室方法执行。
  各临床、医技、医辅科室下设的办公室不作为单独的行政管理类核算单元,其成本直接计入其所属科室。
  3.医院中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不应列入医院成本核算单元。医院设置的成本核算单元与会计核算范围一致。
  4.医院核算单元设置应与本原则一致,如有差异需按本原则进行对应。医院各项与成本核算相关数据应按统一的核算单元进行归集,包括收入、工作量统计信息、物资领用、固定资产折旧、人员支出等数据。
  (二)医院成本核算单元编码
  成本核算单元的编码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制定。核算单元级次分为四级,前三级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规定,医院不得自行增减;确需增加需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经审核后统一编码。四级及以下编码由医院自行设置。
  第十六条 (成本核算流程)
  医院成本核算的主要流程是:
  (一)各核算科室先按照医疗业务成本的七类核算范围进行明细核算,归集各临床、医技、医辅科室发生的、能够直接计入各科室或采用一定方法计算后计入各科室的直接成本,形成医疗业务成本;
  (二)按照分项逐级分步结转的三级分摊方法,依次对行政后勤科室、医辅科室、医技科室耗费进行结转,形成临床科室医疗成本;
  (三)根据核算需要,对财政项目补助支出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科教项目支出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进行归集和分摊,分别形成临床科室医疗全成本、临床科室医院全成本;
  (四)在此基础上,通过归集和分摊,计算项目成本、病种成本、诊次和床日成本等。
  第十七条 (成本归集)
  医院发生的全部成本费用,应当按照成本核算单元进行归集。能够直接计入的成本费用,直接计入到相关科室;不能直接计入的成本费用,计算计入到相关科室。
  (一)直接计入成本
  直接计入成本是指在会计核算中能够直接归集到各科室,形成医疗业务成本的费用。具体包括:人员支出、卫生材料费、药品费、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可以直接计入的部分)、其他费用中的差旅费、培训费、办公费、印刷费、手续费、邮电费、因公出国(境)费等可以直接计入的费用。
  1.人员经费:根据会计分期和权责发生制原则,按支出明细项目采集到担任相应角色的人员。其中,工资津贴、绩效工资按计提发放项目采集到个人;社会保障缴费按养老、医疗保险等项目采集到个人;住房公积金按实际发生数采集到个人。对在同一会计期间内服务于多个核算单元的多重角色人员,应根据工时或实际工作量等标准将其人员经费分摊到相应的核算单元。
  2.卫生材料消耗:应根据重要性原则,建立二级库房卫生材料管理制度,分别按计价收费与非计价收费、可计量与不可计量、高值与低值、植入人体与非植入人体、门诊与住院、一次性使用与可循环使用等因素对卫生材料进行分类核算,优先选择个别计价法,按单品种卫生材料采购成本和二级库房实际用量归集各科室的卫生材料成本。
  3.药品消耗:以“临床开单、药房发药”信息为基础,分别按计价收费与非计价收费、西药、中成药与中草药、门诊用药与住院用药、医保病人与非医保病人等因素对药品进行分类核算,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相关业务科室。
  4.固定资产折旧:医院应按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标准和折旧年限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按会计期间、固定资产类别和品种将固定资产折旧核算到每一个成本核算单元。除房屋及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按实际价值和使用科室分别计提折旧。
  5.无形资产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采用平均年限法分期平均摊销,按受益科室确认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6.其他费用:差旅费、培训费、办公费、印刷费、手续费、邮电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相关业务科室。
  7.待冲基金—待冲财政基金:开展医疗全成本、医院全成本核算的医院,还应将当期“待冲基金—待冲财政基金”科目借方发生额按受益科室归集成本。
  8.待冲基金—待冲科教项目基金:开展医院全成本核算的医院,还应将当期“待冲基金—待冲科教基金”科目借方发生额按受益科室归集成本。
  (二)计算计入成本
  计算计入成本是指由于计量条件所限无法直接计入到各科室或为分清责任主体不应直接计入管理费用,而需采用比例系数的方式分配计入的直接成本。对于无法直接计入的支出,医院应根据重要性、可操作性等原则,将相关费用按照一定标准进行分配,计算后计入到科室成本,具体包括:提取医疗风险基金、其他费用中的水费、电费、供暖费、物业管理费、工会经费、福利费等支出。
  计算计入成本首先应遵循重要性原则,确认“大用户”的成本,在剔除“大用户”成本的基础上,采用按人员比例、面积等作为分配参数,分摊至全院科室。
  1.大用户(单独计量科室):针对计算计入的成本项目(如:煤、水、电、气)消耗比较大的科室,其接受成本分配的比例应与其他科室不同,故将此类科室定位为大用户。
  处理方法:
  (1)对具备单独计量设施的“大用户”科室,该项成本直接计入该科室,计算计入时该项成本不再向此类科室分配。
  (2)不具备单独计量设施的“大用户”科室,以定额形式将该项成本直接计入此类科室,计算计入时该项成本不再向此类科室分配。
  2.提取医疗风险基金:医院按照医疗收入提取的医疗风险基金,可以科室为单位,根据不同风险程度确定各科室提取比例,医院进行总额控制。
  3.其他费用: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从业务发生源头、按成本核算单元进行采集。
  (1)房屋、设备维修费:按使用面积一次性或分期计入受益科室。
  (2)水、电、气等能源性消耗:具备计量条件的单独计量到科室,其余按照房屋面积或人员数量等计算计入。
  或
  (3)房屋类固定资产折旧:按核算科室的实际占用面积计提折旧。
  (4)其他:按核算科室的实际消耗量直接或采用一定方法计算后计入费用。例如,物业管理费可以按照占用面积计算,工会经费依据科室工资总额按照相应比例计算,福利费按照科室人员数并按相关标准计算。
  第十八条 (基础数据采集)
  各部门按规范路径采集成本核算的基础数据:
  (一)收入数据
  1.医疗服务收入: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分别按门诊与住院、临床医生、护理与医技执行单元、医保病人与非医保病人和医疗服务项目,采集医疗服务收入数据。
  2.卫生材料收入: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分别按门诊与住院、临床医生、护理与医技执行单元、医保病人与非医保病人,采集计价收费的卫生材料收入。为使卫生材料收入与成本配比,医院应建立卫生材料收费项目与物料编码的对应关系,以便根据收益原则核销不同材料、不同病人(病种)、不同成本核算单元的卫生材料成本。
  3.药品收入: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分别按药品品规、门诊与住院、核算单元、临床医生、医保病人与非医保病人采集药品收入数据。
  (二)服务量数据
  1.对外服务计量
  (1)门诊人次:按就诊日期、挂号类别(普通、专家、特需)、医保类型、专科进行明细统计,启用医生工作站的医院应将工作量采集到医生;
  (2)住院占用床日:按住院日期、病区、专科、责任医生、医保类型等进行明细采集;
  (3)出院人次:按出院日期、病区、专科、医保类型等进行明细统计;
  (4)处方量:按病人、专科、医生、门诊、住院、病区、药房、发药人员统计处方张数和处方记录数;
  (5)手术工作量:按手术日期、病人、专科(病区)、医生、手术参与人员等进行明细统计;
  (6)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工作量:按日期、专科(病区)、病人、设备编号、检查项目、技师等进行明细统计。
  2.外部服务计量:对用水、用电、用气、用氧、洗涤、保洁、维修等外部服务,按服务时间、服务对象(科室)、服务项目进行明细统计。
  3.内部服务计量:按提供服务的科室、接受服务的核算单元、服务日期、服务项目等进行明细统计。
  第十九条 (成本分摊)
  各类科室发生的间接成本应本着相关性、成本效益关系及重要性等原则,按照分项逐级分步结转的方法进行分摊,最终将所有成本结转到临床科室。具体步骤是:
  (一)一级分摊:行政后勤科室的费用分摊
  将行政后勤科室的费用按适当的方法(如人员比例、工作量比重等)向临床、医技和医辅科室分摊,并实行分项结转。分摊标准以人员比例为例:
  核算科室(临床、医技、医辅科室)分摊的某行政后勤科室的费用=该科室职工人数÷除行政后勤科室职工外全院职工人数×当期该行政后勤科室各项总费用
  (二)二级分摊:医辅科室成本分摊
  将医辅科室成本向临床科室、医技科室分摊,并实行分项结转,分摊参数可采用收入比重、工作量比重、占用面积比重等。
  (1)按收入比重分摊(适用于门诊挂号收费、住院结算室等成本分摊):
  某临床科室(或医技科室)分摊的某医辅科室成本=该科室医疗收入÷全院总医疗收入×当期该医辅科室各项总成本
  (2)按工作量分摊(适用于门诊挂号收费、住院结算、洗衣、消毒、水、电、气等保障部门,材料库房、病案部门等成本分摊):
  某临床科室(或医技科室)分摊的某医辅科室成本=该科室消耗工作量(或医疗工作量)÷该医辅科室待分摊的工作总量×当期该医辅科室各项总成本
  (3)按占用面积分摊(适用于物业管理部门分摊):
  某临床科室(或医技科室)分摊的某医辅科室成本=该科室实际占用建筑面积÷全院临床、医技科室建筑总面积×当期该医辅科室各项总成本
  (三)三级分摊:医技科室成本分摊
  将医技科室成本向临床科室分摊,分摊参数采用收入比重,分摊后形成门诊、住院临床科室的成本。
  某临床科室分摊的某医技科室成本=该临床科室确认的某医技科室收入(按开单科室归集)÷该医技科室总收入×当期该医技科室各项总成本
  第二十条 (成本计算)
  医院可根据不同核算目的,分别计算出医疗业务成本口径、医疗成本口径、医疗全成本口径、医院全成本口径下的各类成本:
  (一)科室全成本计算
  科室全成本=科室直接成本+科室间接成本
  (二)诊次、床日成本计算
  诊次、床日成本的核算方法是将临床科室成本按门急诊人次和住院床日进行分摊。
  全院平均诊次成本=∑临床科室门诊总成本÷全院门急诊总人次
  某临床科室诊次成本=某临床科室门诊成本÷该科室门急诊人次
  全院平均实际占用床日成本=∑临床科室住院总成本÷全院住院病人实际占用总床日数
  某临床科室实际占用床日成本=某临床科室住院成本÷该科室住院病人实际占用床日数
  (三)医疗服务项目成本计算
  1.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是在科室成本核算的基础上,将临床科室、医技科室的医疗成本向其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进行归集和分摊。参与项目成本核算的医疗项目为市物价局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布的所有医疗收费项目。包括医技科室本科室执行的医疗收费项目和临床科室本科室开单且本科室执行的医疗收费项目,其中单独收费材料的医疗成本不在项目成本核算范围内。
  2.将临床科室、医技科室的医疗成本向其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进行归集和分摊,分摊参数优先采用项目收入比、工作量等方法,并以上述二级分摊后的结果为基础。
  临床科室(或医技科室)某医疗服务项目总成本=该项目医疗收入÷(科室医疗总收入-单独收费卫生材料收入-药品收入)×(二级分摊后的科室总成本-药品成本-卫生材料成本)
  某科室医疗服务项目单位成本=该项目总成本÷该项目工作量
  3.有条件的医院,可以在科室成本核算的基础上,以“服务项目消耗作业,作业消耗资源”为指导思想,依据医院的医疗业务流程和财务数据,引入作业成本法,归集项目直接费用,以成本动因作为间接费用的分配依据,采用各自不同的分配标准,追踪资源消耗过程,分配计算项目间接成本,对医院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进行核算,提高成本的可归属性和成本信息的客观性。
  某医疗项目的单位成本=直接成本+∑成本动因成本。
  (四)病种成本计算
  按病种核算服务成本,应包括患者从诊断入院到按治疗标准出院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病种成本核算办法是将治疗某一病种所耗费的医疗项目成本、药品成本及单独收费材料成本进行叠加。其主要核算方法包括:
  1.历史成本法,即通过较大样本的病例回顾性调查,以调查资料为依据,计算服务项目成本,同时将间接成本按一定的分摊系数分配到病种医疗成本中,最后归集为病种成本。其计算公式如下:
  某病种总成本=∑(该病种出院病人核算期间内各医疗服务项目工作量×该项目单位成本)+∑药品成本+∑单独收费材料成本
  某病种单位成本=该病种总成本÷该病种出院病人总例数
  以上医疗服务项目工作量可以从收费系统取得,各项目单位成本可以项目成本核算结果为准。
  2.标准成本法,即对每个病种按病例分型制订规范化的诊疗方案,再根据该病种临床路径所需医疗服务项目的标准成本核算病种成本。
  某病种标准成本=∑(临床路径下该病种各医疗服务项目工作量×该项目单位成本)+∑药品成本+∑单独收费材料成本
  以上项目工作量可从相关主管部门确定的病种临床路径所包含的项目计算取得,各项目单位成本可以项目成本核算结果为准。
  有条件的医院可在临床路径规范、治疗效果明确的常见病和多发病领域开展病种成本核算。
  第二十一条 (成本报表)
  医院应按照月度和年度编制成本报表,主要包括:
  (一)医院各科室直接成本表(医疗成本口径,成本01表):反映管理费用和医技、医辅科室成本结转分摊前各科室医疗直接成本,包括医疗业务成本及管理费用。
  同时,在本表基础上,加上财政项目补助支出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科教项目支出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的直接成本,填报医院各科室直接成本表(医疗全成本和医院全成本口径,成本01-1表)。
  此表可根据医院会计核算体系数据填报。
  (二)医院临床科室全成本表(医疗成本口径,成本02表):反映医院将管理费用、医辅科室和医技科室成本逐步分摊结转到临床科室成本后,各临床科室的医疗成本情况,包括科室直接成本和分摊结转的间接成本。
  同时,在本表基础上,加上财政项目补助支出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科教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分摊结转到临床科室后的成本,填报医院临床科室全成本表(医疗全成本和医院全成本口径,成本02-1表)。
  此表可根据会计核算体系数据和科室成本核算结果填报。
  (三)医院临床科室全成本分析表(医疗成本口径,成本03表):用于对医院临床科室全成本要素及其构成进行分析与监测。
  同时,在本表基础上,加上财政项目补助支出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科教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的成本,填报医院临床科室全成本分析表(医疗全成本和医院全成本口径,成本03-1表)。
  此表可根据科室成本核算结果填报。
  上述报表格式详见附表。
  医院可根据本单位成本管理需要制定其他成本报表。
  第二十二条 (成本报表报送)
  成本核算报表应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按要求报送卫生行政主管(办医主体)和财政部门。
  第五章 成 本 分 析
  第二十三条 (分析目的)
  医院要结合单位运行等相关信息,定期开展对成本核算结果的分析,把握成本变动规律,寻找成本控制的途径和潜力,提出有效管理和控制成本的合理化建议,降低医院运营成本,提高医院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四条 (分析方法)
  医院可根据自身管理需要选择不同的分析方法,分析成本变动、成本差异及产生原因,主要方法包括:
  (一)趋势分析。针对医院和科室的收入、成本相关指标,通过对若干个连续期间的报告资料进行相关指标的比较分析,说明成本变化过程及其发展趋势。
  (二)结构分析。分析医院(或科室)人员经费、卫生材料费、药品费、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提取医疗风险基金等成本要素占医疗成本的比重,各核算科室成本占医院总成本的比重,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占总成本的比重以及管理费用占总成本的比重等,找出影响成本的重要因素及其关键控制点。
  (三)本量利分析。研究分析医院结余为零的业务量(保本点业务量)及其影响因素。
  单位边际贡献=单位收费水平-单位变动成本
  结余=医疗收入-变动成本-固定成本
  保本点业务量=固定成本÷单位边际贡献=保本点医疗收入÷单位收费水平
  保本点医疗收入=固定成本÷边际贡献率=固定成本÷(1-变动成本率)
  边际贡献率=单位边际贡献÷单位收费水平
  变动成本率=单位变动成本÷单位收费水平
  (四)比较分析。确定目标成本,并采用历史最好水平、历史同期水平、预算目标、定额目标等,计算医院(科室、项目)会计期间的成本数据与目标成本的差异,找出产生差异的因素。
  第二十五条 (分析指标)
  医院应当健全成本分析的指标体系,通过对各指标分析,反映医院的成本水平和管理状况。其指标主要包括:门诊收入成本率、住院收入成本率、百元收入药品消耗、百元收入卫生材料消耗、人员经费支出比率、管理费用率等。各级医院可从其整体的经营绩效指标体系中遴选出与成本效益有关的指标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六条 (分析报告报送)
  成本分析报告应同成本核算报表一并报送。
  第六章 成 本 控 制
  第二十七条 (控制目的)
  医院应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经济性原则、因地制宜原则以及全员参与的原则,利用有效管理方法和措施,按预定成本定额、成本计划和成本费用开支标准,对成本形成的全过程进行控制,努力实现成本最优化的目标。
  第二十八条 (控制方法)
  医院成本控制主要方法:
  (一)标准成本法:制定成本标准或计划,比较实际成本与标准成本的差异,分析产生差异的原因并予以纠正。这种方法既有成本计划、核算,也有成本分析和控制。
  (二)定额成本法:制定合理的消耗定额,比较实际成本与定额成本的差异,分析产生差异的原因并予以纠正。这种方法能及时揭示成本差异。
  第二十九条 (控制措施)
  医院成本控制的具体措施:
  (一)预算约束控制。医院应以成本数据为依据,以科室预算为基础,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做好运营成本分析与预测,将全部成本纳入管理范围,对各项经济活动进行统筹安排和全面控制。
  (二)可行性论证控制。医院重大经济行为必须建立集体决策审议责任制度,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利用核算结果指导经济管理决策,避免决策的主观性和盲目性。
  (三)财务审批控制。医院应建立健全成本费用审核制度,加强内部控制,纠正、限制不必要的成本费用支出差异。
  (四)执行过程控制。医院应加强经济活动的内部审计监督,落实招标采购相关制度,对成本控制关键点进行检查、评价,不断提升成本管理水平。
  (五)优化资源配置。医院应结合成本效益分析,提高医疗设备利用率,减少卫生材料、办公用品等资源浪费,节约成本,增强自身的市场竞争力。
  (六)加快技术革新。医院应积极推动医疗技术革新,加强信息化建设,优化各项工作流程,提高劳动效率,降低运行成本。
  第七章 成本考评与结果应用
  第三十条 (成本考评)
  为有效控制成本,医院应建立成本控制考核制度,将成本控制效果纳入科室绩效考核体系,评价成本控制效益,建立相应的绩效激励体系,做到奖惩分明,促使医院能够自觉控制可控成本,防止资源浪费。
  第三十一条 (结果应用)
  相关主管部门应充分应用成本核算结果,将成本控制情况纳入医院综合评价指标体系,逐步形成医院行业成本标准,在此基础上不断建立健全医院支出标准体系,为科学合理地确定政府投入标准、制定医疗服务价格提供参考。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条款解释)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附表:
  1.医院成本核算流程图;
  2.医院成本核算单元设置表;
  3.医院成本核算报表。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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