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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2014年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通知
发文文号: 沪人社综发[2014]25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总工会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4-7-1
实施时间: 2014-7-1
法规类型: 劳动报酬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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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各区县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各区县工商业联合会,各企业:
  现就2014年本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
  经综合考虑本市经济发展、居民消费价格、劳动就业、工资水平等情况,2014年本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为:
  (一)平均线为12%.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可参照平均线确定工资增长水平。其中,上年平均工资水平为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二倍以上的,可参照平均线以下水平增长工资。
  (二)上线为16%.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较好,并且上年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企业,可参照上线增长工资。
  (三)下线为5%.经济效益较差的企业,可参照下线增长工资。生产经营困难、亏损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可以低于下线。
  二、实施意见
  (一)应当建立反映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本企业的工资增长水平,以及不同岗位人员的工资调整幅度。
  (二)在确定工资增长时,应当着力提高工资水平偏低的生产服务一线岗位人员的工资水平,一线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应当不低于本企业职工工资的平均增长幅度。
  (三)应当妥善处理好高管与普通职工的工资分配关系,企业高管的工资增长应低于本企业职工工资的平均增长幅度。
  (四)本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以及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应加强对本地区或所属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推动企业与职工通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工资增长幅度和工资分配方案,既促进企业的发展,又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总工会
  上海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
  201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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