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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海关公告2014年第1号
发文文号: 大连海关公告2014年第1号
发文部门: 大连海关
发文时间: 2014-6-3
实施时间: 2014-6-3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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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海关对进出境船舶物料供应业务的管理,促进供船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6号),现就进出境船舶物料供应企业备案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进出境船舶物料供应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或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办事处备案登记,并于营业场所经海关验收合格后开展进出境船舶物料供应业务。大连市内四区开展进出境船舶物料供应业务的企业向大连海关隶属港湾海关申请备案及验收;大连市其他地区及大连市以外地区开展进出境船舶物料供应业务的企业向对应所在地隶属海关、办事处申请备案及验收;
  二、进出境船舶物料供应企业向海关申请备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经口岸(港口、空港、边境口岸)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获得港口经营许可;
  (三)具有专门存储物料的营业场所,拥有营业场所土地使用权。租赁他人土地、场所经营的,租期不得少于三年;
  (四)与海关监管场所物流信息联网(包括物料进出场信息,专用场地视频监控信号等);
  (五)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
  (六)海关监管场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保税油经营企业在海关备案前须首先取得商务部授予的该区域保税油经营资质。
  三、进出境船舶物料供应企业向海关申请备案的,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运输工具服务企业备案表》(见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9号附件6);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六)《港口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其他口岸经营许可);
  (七)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租赁证明复印件;
  (八)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特殊许可货物的,应当提供特殊经营许可批件的复印件;
  (九)场所平面图和建筑设计图;
  (十)公司章程、业务制度、印章印模及业务人员名单;
  (十一)保税油经营企业还需提供由商务部颁发的《保税油经营证书》;
  (十二)海关需要的其他材料。
  提交上述材料复印件的,应当同时提供原件供海关验核。
  四、备案书面材料经海关审核同意后,企业按海关监管场所设置标准进行营业场所建设,海关比照监管场所验收有关标准及流程进行验收。海关验收通过的,方可从事进出境船舶物料供应业务。
  曾列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外轮和远洋国轮港口供应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工作的补充通知》的在营进出境船舶物料供应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在三个月内向海关备案,并应于备案后六个月内完成营业场所改造工作并接受海关验收,在此期间可边改造边经营。
  五、企业正式取得海关进出境船舶物料供应业务资质的,海关将企业名单通报地方口岸行政管理部门。
  六、对供船免税店免税物品的管理不适用于本办法。
  七、本公告与总署进出境船舶物料供应企业备案相关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总署规定为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大连海关
  201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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