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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个人帐户资金年度结算等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劳社医[2002]77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02-5-8
实施时间: 2002-5-8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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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级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浙劳社医[2002]81号)有关“个人帐户资金按月计入,按医疗保险结算年度确定当年资金和历年资金”、“个人账户当年全资金可以在本医疗结算年度内调剂使用”的规定,经研究,现就个人账户当年资金年度结算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一个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个人账户当年资金可以根据结算年度第一个月个人账户实际资金金额予设,并可在结算年度内调剂使用。结算年度末对个人账户当年资金进行年度结算。
  (一)个人账户年度结算时,预设的个人帐户当年资金超过实际计入的个人账户当年资金的,其差额部分从下一医疗保险结算年度的个人账户当年资金中抵扣。
  (二)个人账户年度结算 时,预设的个人账户当年资金少于实际计入的个人账户当年资金的,其差额部分划转下一医疗保险结算年度的个人账户当年资金。
  二、职工个人账户注销时,应当对职工个人账户进行清算。
  (一)职工个人账户当年资金支出超过注销时实际计入的个人账户当年资金的,其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分担。其中,在职职工由单位负担80%,个人负担20%;退休(职)人员由单位负担85%,个人负担15%。
  (二)上述个人账户差额的个人负担部分先从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中抵扣;历年账户不足抵扣的,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个人结算。
  (三)应当由用人单位负担和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部分随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应当向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应的补缴费用清单。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OO二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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