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生育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意见
发文文号: 鄂政办发[1995]87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1995-8-29
实施时间: 1995-8-29
法规类型: 生育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374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关于湖北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1995]87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劳动厅制定的《湖北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三日


湖北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意见

(省劳动厅1995年8月29日)

  第一条 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试行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我省境内除乡镇企业以外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 建立生育基金制度。对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

  第四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其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计划由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提取生育保险费的比例为工资总额的0.5%一l%。

  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用项下列支。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条 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当地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女职工生育时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按规定报销的药费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的疾病的医疗费,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六条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单位按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由医院出具的婴儿出生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收缴、支付和管理。

  生育保险基金应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生育保险基金专户。银行应按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用于本机构经办生育保险工作所需人员经费、办公费及其它业务经费。管理费标准,由各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的设置情况和实际需要提出,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管理费提取比例最高不得超过生育保险基金的2%。

  生育保险基金及管理费不征缴税、费。

  第九条 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年度报告,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监督。

  各级社会保险监督机构有权定期检查监督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企业必须按时缴纳生育保险费,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转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十一条企业和职工虚报、冒领生育津贴或生育医疗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追回全部虚报、冒领金额,并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劳动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生育保险基金的,应严肃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各地可根据本地的实际,结合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晋人社厅发[201 2012/3/29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苏州市区2013年度医 苏人保规[2013] 2013/1/1
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01/4/5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 皖政办秘[2017] 2017/4/20
甘肃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甘劳发[1997]第 1997/1/1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申领本市生育保险待遇有关 沪人社福发[201 2016/7/1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办 琼府[2001]59号 2001/7/1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 2012/1/1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 2020/1/1
威海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 威政发[1997]48 1997/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