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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财政扶持生物资源开发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财农[2007]101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厅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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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市财政局、农业局:
  为规范和加强省财政扶持生物资源开发创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云南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云南省省级财政扶持生物资源开发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云南省省级财政扶持生物资源开发创新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财政扶持生物资源开发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云南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全省生物资源开发创新的资金。
  第三条 省财政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省农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坚持“适当集中、确保重点,突出创新、促进开发,公开公正、择优选项”的管理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促进生物资源开发产业的发展。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主要是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物资源开发创新产业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行业协会等产业中介服务组织。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项目:
  (一)科技成果转化类项目。对采用和引进生物资源开发产业新技术、新工艺、新品种的项目给予补助;对生物资源开发创新科技成果转化运用项目给予补助。
  (二)产品品牌及公共品牌培育类项目。对开展生物资源产业公共品牌宣传、产品展洽会、项目推介会等市场开拓活动的场地及展位租用、展区设计及特装、媒体宣传及广告、招商招展、企业展品运输、签约仪式、开闭幕式及工作经费等方面给予补助;实行以奖代补的方式,对生物资源开发创新产品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事业单位,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生物资源开发创新产品获得“云南省著名商标”称号或成功申报地理标志产品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企事业单位,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三)行业协会公益性服务类项目。对生物资源产业行业协会组织开展的公益性服务项目给予补助。
  (四)信息系统及统计体系建设项目。对上年度考核合格,积极参与全省生物资源开发创新产业商务平台信息及统计体系建设的州(市)创新办,给予10万元以内的信息体系建设工作经费补助。
  (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生物资源开发项目支出。
  第七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按照属地原则以正式文件向所在地生物资源开发创新主管部门申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由所在地生物资源开发创新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筛选汇总后,以正式文件联合逐级申报。
  第八条 对申报的项目实行评审制度。单项补助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州(市)生物资源开发创新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单项补助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农业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第九条 省农业主管部门对各州(市)申报的项目进行汇总、审核,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编制当年度扶持计划和资金分配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后,由省财政主管部门和省农业主管部门联文逐级下达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
  第十条 专项资金项目计划下达后,补助资金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项目,所在地生物资源开发创新主管部门应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项目责任书。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批准的项目计划和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从项目申报到竣工验收全过程的规范完整的项目档案,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专项核算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各级生物资源开发创新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资金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分析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年度终了,各州市要向省农业主管部门和省财政主管部门上报本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总结报告。
  第十二条 省农业主管部门和省财政主管部门对各地专项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实施成效、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情况等进行年度考核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按照《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云南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云南省生物资源开发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01〕34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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