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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能繁母猪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财农[2007]171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厅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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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市)财政局、农业局:
  为保护和提高能繁母猪的生产能力,调动农民养殖母猪的积极性,促进养猪业持续健康发展,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设立能繁母猪补贴资金。为加强补贴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能繁母猪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7〕160号)和省政府有关决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附件:云南省能繁母猪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能繁母猪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提高能繁母猪的生产能力,调动农民养殖母猪的积极性,促进养猪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家设立能繁母猪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
  第二条 为加强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能繁母猪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落实本级补贴资金预算,认真核实养殖者实际饲养能繁母猪数量,及时拨付和发放补贴资金,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补贴的对象是饲养能繁母猪的养殖者,包括农民、企业和农场职工。
  第五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要坚持公开透明、据实补贴、直补养殖者的原则。
  公开透明,是指补贴政策、补贴办法和受益对象公开,严格按照规范和程序操作,实行公示制,保证补贴资金管理和发放全过程透明。
  据实补贴,是指要切实按照能繁母猪的实际饲养量予以补贴,对饲养其他类型生猪不给予补贴。
  直补农民,是指要采取“一折通”等直接补贴形式,将补贴资金及时、直接发放到养殖者手中。
  第六条 补贴的标准是每头能繁母猪补贴50元。补贴资金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财政承担60%,地方财政承担的比例为:
  (一)昆明市、玉溪市。省级财政承担8%,市县级财政承担32%。
  (二)曲靖市、红河州、楚雄州、大理州。省级财政20%,州(市)县级财政承担20%。
  (三)昭通市、文山州、普洱市、保山市、丽江市、临沧市。省级财政承担30%,州(市)县级财政承担10%。
  (四)西双版纳州、德宏州。省级财政承担36%,州县级财政承担4%。
  (五)怒江州、迪庆州。省级财政承担40%。
  州(市)级与县级财政的具体配套比例,由各地自行确定。有条件的地方,地方财政可结合本地实际,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所需经费自行承担。
  第七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农业厅提供的能繁母猪饲养数量安排分配补贴资金,按照负担比例,将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下达州(市)级财政部门。
  第八条 州(市)级财政部门根据核定的各县能繁母猪实际饲养数量,按照规定的负担比例,安排本级财政应承担的补贴资金,连同上级财政安排的补贴资金一并下达到县级财政部门。
  第九条 州(市)级、县级农业(畜牧)部门要认真核实辖区内能繁母猪的实际饲养数量,登记造册,建档立卡,实行一猪一卡,卡随猪走。登记内容包括养殖者姓名、能繁母猪饲养数量、后备母猪饲养数量、参加保险的能繁母猪数量和能繁母猪的品种、毛色、出生日期(或年龄)、耳号(或免役标识号码)、来源和去向等信息,以及审核人和养殖者的签名、签章(手印)。因买卖等原因,导致能繁母猪的养殖者发生变化的,不能重复统计。
  第十条 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农业部门核实的实际饲养能繁母猪数量,核定补贴资金。由乡(镇)政府组织将补贴情况在受益农民所在村进行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养殖者姓名、能繁母猪养殖数量、参加保险能繁母猪数量、补贴标准和金额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经张榜公布并经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畜牧)等有关部门核实后,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一折通”的形式将补贴资金直接兑付给养殖者。暂时不具备实行“一折通”发放的,可以采取直接发放现金的方式兑现补贴资金。对养殖企业的补贴,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企业。
  第十二条 对采取“一折通”发放补贴资金的,要保存好原始凭证;对直接发放现金的,要登记领取人的身份证件及联系电话,并由领款人签名、签章(手印),以便备查。
  第十三条 向养殖者兑付能繁母猪补贴资金时,各地要采取适当方式及时通知补贴对象,明确补贴头数、补贴标准、补贴金额、补贴方式和联系方法等内容,使养殖者真正理解和支持国家的补贴政策。
  第十四条 各州(市)财政部门和农业部门要按上级要求及时报送补贴兑付进度情况。补贴工作结束时,要将补贴工作总结书面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
  第十五条 补贴资金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当年如有结余,结转下年使用,并按分担比例相应抵减下年度预算。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取、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对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云南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云政办发〔2004〕136号)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部门要加大对补贴政策和补贴办法的宣传,并设立补贴资金的专线咨询和举报电话,认真回答和落实养殖者的咨询和举报事项,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研究整改,对核实的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
  省财政厅的咨询和举报电话是:0871—3627513
  省农业厅的咨询和举报电话是:0871—5749511
  第十八条 各地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或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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