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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村容村貌整治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厅
发文时间: 2007-12-8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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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市)财政局、农业局:
  为加强云南省村容村貌整治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云南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结合云南省新农村建设的实际,我们制定了《云南省村容村貌整治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云南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二○○七年十二月八日
  云南省村容村貌整治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村容村貌整治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云发[2006]5号)和《云南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云南省村容村貌整治工程专项资金是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农村村容村貌整治工程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村容村貌整治工程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厅负责管理。
  第四条 村容村貌整治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村内道路硬化建设补助;
  (二)供排水系统建设补助;
  (三)公共厕所建设补助;
  (四)垃圾收集点(站)建设补助;
  (五)村内路灯亮化建设补助;
  (六)农户能源及改厨、改厕、改厩配套建设补助;
  (七)村内公共绿化建设补助;
  (八)列入文物保护的古树、古建筑物和特色民居补助。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购置办公用品、接待、考察、误工补贴、困难补助等管理性和福利性支出。
  第五条 村容村貌整治工程建设应选择中心村和交通沿线、旅游景区、经济条件较好、产业发展强劲的村,采取民办公助、以奖代补、补助原材料、直接补助或先建后补等方式补助,具体补助方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 申请整治工程建设项目的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组织编制村庄建设与整治规划;
  (二)具有一定的资源条件和发展环境;
  (三)村级“两委”班子健全,有较强的协调组织能力;
  (四)村集体有稳定的经济收入;
  (五)村民有整治村容村貌的积极性,有筹资筹劳的承受能力;
  (六)民主管理机制完善,有健全的集体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
  (七)近三年本村在集体经济财务管理中未出现违规违纪问题。
  第七条 省农业厅、省财政厅根据当年村容村貌整治资金预算安排和省政府确定的整治村任务数,按照平均每个村补助10万元的标准,将当年整治村控制数分解下达各州(市),各州(市)按照控制数进行申报。
  第八条 各县以村委会为申报单位,以自然村为实施单位,根据省财政厅、省农业厅下发的申报通知编制《云南省村容村貌整治工程项目申报书》,申请补助资金控制在5—15万元,经县(区)农业和财政部门组织审核后,逐级向上申报。县(区)农业和财政部门对申报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州(市)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各县(区)申报项目进行核实汇总,联合行文统一上报,不得越级申报。
  第九条 省农业厅和财政厅根据各地申报的项目,确定整治的村、建设内容和补助金额,联合下达资金预算和项目计划。
  第十条 村容村貌整治项目实施前须经村民“一事一议”,民主决策。项目实施村要将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等纳入村务公开范围,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村要建章立制,加强和规范村容村貌整治资金的管理。凡涉及村容村貌整治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资料、财务凭证等,项目实施村必须收集整理、分类归档、保管备查。
  第十二条 村容村貌整治专项资金由乡镇财政所或农经管理机构具体管理,实行报账制、专账核算。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拨付资金:
  (一)工程结算手续不完备的;
  (二)工程不按规划实施的;
  (三)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农业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地要定期报送项目执行进度,并在项目实施结束后将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及效益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及时将总结书面上报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
  第十六条 各级各部门不得虚报、瞒报、套取财政专项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滞留、截留、挪用专项资金。违反规定的将扣回上级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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