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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生猪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财农[2007]227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厅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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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有关州(市)财政局、农业(畜牧)局:
  生猪良种补贴资金是国家为了加快生猪品种改良,提高生猪良种化水平,促进养猪业持续健康发展设立的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业部《生猪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7〕186号)和省政府有关决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云南省生猪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省财政厅、省农业厅。
  附件:云南省生猪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
  云南省生猪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生猪品种改良,提高生猪良种化水平,中央财政设立生猪良种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
  为加强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业部《生猪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7〕18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生猪良种补贴项目由农业和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各级财政和农业(畜牧)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各项目县应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和技术组,负责项目的组织领导、协调管理、技术把关和实施方案审定等工作。农业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申报以及项目实施、检查和验收。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要遵循政策公开、农民受益、专款专用和尊重农民意愿的原则。
  第四条 生猪良种补贴项目要突出重点、整体推进,以县为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章 补贴的对象、标准和方式
  第五条 补贴对象:使用良种猪精液开展生猪人工授精的母猪养殖者,包括散养户和规模养殖户(场)。
  第六条 补贴标准:每头能繁母猪年繁殖两胎,每胎配种使用2份精液,每份精液按10元测算,每头能繁母猪年补贴40元。
  第七条 补贴方式:省财政厅将补贴资金逐级拨付县级财政部门后,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县级农业(畜牧)部门审核认可的精液使用量与良种猪精液供应单位(包括猪供精站、种猪场等生产良种猪精液的组织和单位,以下简称供精单位)结算补贴资金;供精单位按照补贴后的优惠价格向养殖者提供精液。
  第三章 资金的申请和拨付
  第八条 由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农业部、财政部联合下达的年度《生猪良种补贴实施方案》,组织编制我省的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确定具体的实施县、补贴品种、补贴母猪数量、补贴金额、组织方式和保障措施等,并联合上报农业部、财政部申请补助资金。
  第九条 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拨付的补贴资金,按各项目县任务数将资金逐级拨付到县级财政部门。
  第十条 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县级农业(畜牧)部门核定的配种情况及供精单位提供的有关凭证,与供精单位结算补贴资金。配种没有成功或达不到配种要求的,不给予补贴。配种成功并达到配种要求的,每份精液按10元结算。
  第十一条 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取、挤占和挪用。对骗取、截留、挤占、滞留、挪用补贴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共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省、州(市)、县级财政、农业(畜牧)部门分别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严禁挪用、截留或挤占专项资金。
  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省农业厅负责开展种猪场及其良种公猪品种评定,在云南农业信息网上公布入选的种猪场及良种公猪品种,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十三条 由省农业厅负责制定猪人工授精技术规程、供精种公猪管理规范、猪人工授精站点建设标准、猪常温精液质量标准等技术规范。
  第十四条 县级农业(畜牧)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工作。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供精单位及精液价格、供精(配种)范围等。供精单位必须使用入选的种猪场及良种公猪品种范围内的种公猪。
  第十五条 供精单位应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一定数量并符合项目使用条件的种公猪,有必备的精液生产、检测、保存和运输的技术力量和基础条件。
  第十六条 供精单位开展人工授精时,要登记造册,内容包括养殖者姓名、母猪养殖数量、人工授精的母猪数量以及养殖者的签字、盖章(手印)等。
  第十七条 供精单位要向养殖者发放经农业(畜牧)部门认可,供精单位盖章(或签字)的通知书(或明白卡),注明公猪品种、精液价格、财政补贴金额、人工授精收费内容及标准、服务承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八条 县级农业(畜牧)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或单位在项目村张榜公示本村受益农户及其饲养母猪配种情况,包括养殖者姓名、饲养母猪数量及品种、供精单位名称、公猪品种、输精次数、配种受胎情况、财政补贴标准及金额、人工授精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内容。
  各项目县要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广泛宣传生猪良补项目的补贴范围、补贴标准、补贴方式等,确保广大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实行精液费用和配种服务费用分离,由县级农业(畜牧)部门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制定生猪人工授精收费办法,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供精单位、猪人工授精站或人工授精人员,要按照农业(畜牧)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的人工授精收费内容及标准,向养殖者收取人工授精服务费用。
  第二十条 县级农业(畜牧)部门要加强对生猪人工授精站点配种人员的管理,制定生猪人工授精人员管理办法,加强对配种员的业务培训,对配种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二十一条 县级农业(畜牧)部门要根据供精单位提供的人工授精记录等有关凭证,以及对养殖者的实地核查情况,建立生猪良种补贴信息管理档案。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生猪良种补贴工作需要,适当安排工作经费,保证生猪良种补贴项目的顺利实施。同时,要加大生猪耳标及有关信息系统建设的投入,支持生猪生产的科学化和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州(市)、县级农业(畜牧)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组织开展项目督导,并随机抽查或全面检查人工授精情况,核查配种记录以及实际的配种情况。
  第二十四条 省家畜品种改良站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负责组织对项目用生猪精液质量进行抽检,并将抽检结果报省农业厅。
  第二十五条 供精单位应确保精液质量,做好生产供应、技术培训等服务工作,不得因实施补贴政策而变相提高精液价格。对精液质量不合格或者高于同期市场价格的,农业(畜牧)部门应取消供精单位供精资格。
  第二十六条 县级农业(畜牧)部门要按时上报统计报表和工作总结,以便及时、完整、准确掌握项目动态和进展情况,发现存在的问题。统计报表实行季度报制度,统计报表格式由省农业厅印发,各项目县的统计报表在季度结束后10日内分别报送省和州市农业(畜牧)部门。工作总结实行半年报和年报制度,各项目县在当年7月10日和次年1月15日前分别将项目工作半年总结和年度总结报送省和州市农业(畜牧)部门、财政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地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休的操作办法或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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