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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州市旅游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4年福州市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发文文号: 榕旅综[2014]103号
发文部门: 福州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4-6-20
实施时间: 2014-6-20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州
阅读人次: 339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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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旅游局、财政局,各旅游企业:
  为落实执行2014年旅游专项资金预算及计划安排,加强和规范市级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意见》(榕委发[2012]5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榕政综[2010]178号)、《福州市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榕财贸[2010]52号)及《福州市旅游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补充部分旅游扶持政策的通知》(榕财贸[2014]15号)的规定,《2014年福州市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已经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按指南要求,认真组织申报工作。
  福州市旅游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14年6月20日
  2014年福州市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一、 申报条件
  申报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单位、项目必须符合《关于印发<福州市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财贸[2010]52号)中第十一条规定的申报资格。
  二、 申报补助的范围和标准
  (一)旅游规划编制补助
  1、旅游发展规划必须由各县(市)区政府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委托具有旅游规划甲级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
  2、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必须由各县(市)区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业主牵头,委托具有旅游规划甲级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且重点旅游资源在福州市具有影响力或已列入省、市旅游重点(五大战役)储备项目。
  3、以上规划应编制完成,并经组织专家评审通过。
  4、旅游发展规划和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按合同书中签订的编制费用确认规划编制费,给予不超过规划编制费30%的补助。
  (二)旅游重点项目建设贷款贴息补助
  对非财政投入的重点旅游项目给予不超过三年的贷款贴息支持(已享受省级以上贴息支持的,不再重复享受)。贴息资金补助标准为:按申请贷款贴息补助年度的贷款本金平均余额的2%-3%计算,一年最高贴息100万元,单个项目贴息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三)闽江(内河)旅游品牌建设补助
  1、闽江旅游企业新购游船、游艇用于旅游的船只(购船的自筹资金已落实),造价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1000万元以内(不含1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造价超过1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2、闽江游船经营企业以上一年度接待游客人次数为存量基数,对超过存量基数的增量部分予以每人次5元的补助。
  3、2013年起三年内,内河游船游客增量部份予以每人次10元的补助。
  (四)海峡旅游品牌建设奖励
  1、2013年奖励标准
  (1)海峡旅游:2013年对组织国内其他地区居民经福州口岸赴台湾旅游或经大陆其他口岸赴台湾本岛旅游,返程进入福州住宿一晚以上的组团旅行社,每人次奖励20元。
  (2)“两马”旅游:对组织经马尾口岸赴马祖旅游,2013年1-8月期间的每人次奖励100元;2013年9-12月期间的每人次奖励20元。
  2、2014年奖励标准
  (1)海峡旅游:2014年度起对组织国内居民经福州口岸赴台湾(含金门、澎湖地区)旅游的,或外地市旅游团队经大陆其他口岸赴台湾(含马祖、金门、澎湖地区)旅游、返程进入福州旅游,由福州市旅行社地接并在福州市星级饭店住宿一晚以上的,给予福州旅行社每人次奖励50元。
  (2)“两马”旅游:
  a、我市赴台(含金、马、澎)游组团社2014年度起组织国内居民经马尾港赴马祖旅游或经停马祖后进入台湾本岛旅游的,每人次给予100元奖励。
  b、我市赴台(含金、马、澎)游组团社每批次组织不少于100名游客,且以包船方式赴马祖旅游或经停马祖后进入台湾本岛旅游的,每船给予旅行社1.5万元宣传促销经费补助。试行一年。
  享受该项包船补助的,不再享受海峡旅游其他奖励。
  (五)乡村旅游精品工程建设补助
  为加快乡村旅游产业发展,针对被省旅游局列为闽台乡村旅游实验基地的村镇,给予政策倾斜,使之成为福州乡村旅游“十大精品工程”示范点。按具体建设项目给予“乡村旅游精品工程示范点”每年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补助,按照市旅游局制定的“一村一品”规划要求验收达标后拨付资金(当年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予以扶持)。
  该项补助对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要求以及申报该项补助所需提交的书面材料将另行通知。
  (六)A级旅游景区、星级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等旅游景区品牌建设奖励
  1、对被评定为国家3A、4A、5A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5万元、20万元、100万元奖励。
  2、对新评定为福建省四星、五星级的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8万元。
  (七)旅行社品牌建设奖励
  对新评定或按照新评定标准进行复评(之前未获得相关奖励)为4A、5A的旅行社,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
  (八)旅游客源招徕奖励
  1、2013年奖励标准
  2013年对以福州市重点旅游景区为目的地,经审核认定后,在福州市区停留一晚二天(含)以上的入榕旅游团队的旅行社,实施以下奖励:
  (1)接待国内游客:接待国内旅游团队,以上一年接待量为基数(不少于5000人次),完成基数及超过基数20%以内的(不含20%)的旅行社,予以每人次5元的奖励;超过基数20%以上的部分,予以每人次10元的奖励。
  (2)接待境外游客:对接待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旅游团队的旅行社予以每人次10元的奖励。
  (3)动车沿线及与我局签约城市入榕奖励:凡动车沿线及与我局签约的城市组团入榕旅游的组团社,针对每团人数达到10人以上的过夜旅游团队,累计人数在500人以内的给予组团社20元/人的奖励;累计人数达到500人以上的,超出500人的部分给予组团社50元/人的奖励。奖励期限具体如下:
  成都、绵阳、宜宾 2013年6月25日至2013年12月31日;
  南昌、南京、合肥 2013年9月26日至2014年6月30日;
  广州、深圳、汕头 2013年12月28日至2014年6月30日。
  2、2014年奖励标准
  2014年对以福州市重点旅游景区为目的地,经审核认定后,在福州市区停留一晚二天(含)以上的入榕旅游团队的旅行社。
  (1)接待国内游客:接待国内旅游团队(每团次须游览福州市至少一个指定景区(市旅游局另行公布并及时更新),以上一年接待量为基数(不少于5000人次),完成基数部分给予每人次10元的奖励,超过基数的部分给予以每人次20元的奖励。每家旅行社每年奖励不超过30万元。
  (2)接待境外游客:对接待国外及港澳地区旅游团队(每团次游览福州市至少一个指定景区,景区同上。以相关发票为凭)的旅行社,以上一年接待量为基数,完成基数部分给予每人次20元的奖励,超过基数的部分给予以每人次40元的奖励。
  (3)动车沿线及与福州市旅游局签约城市入榕奖励:凡动车沿线及与福州市旅游局签约的城市(签约后半年内)组团入榕旅游的组团社,针对每团人数达到10人以上的过夜旅游团队,累计人数在500人以内的给予组团社20元/人的奖励;累计人数达到500人以上的,超出500人的部分给予组团社50元/人的奖励。
  (4)在客源地设立分社奖励:对在省外、境外客源地设立分社(持续经营满1年)的旅行社,每年度向福州输送在福州市区停留一晚二天(含)以上的分社设立地游客分别不少于1000人次、200人次,予以每家分社一次性奖励10万元,同一城市分社仅奖励一次。试行两年。
  以上第(1)、(2)两项中,进入福州(含七县市)的外地游客,同一人次只能奖励一次。同一批次游客由福州不同地接旅行社分段接待的只奖励首先接待(第一站)的旅行社。
  以上第(3)项中,组团社是我市旅行社在外设立的分社(该分社已享受我市设立旅行社分社奖励的)不再享受该项奖励。
  三、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申报时间
  1、旅游规划编制补助、旅游重点项目建设补助、闽江(内河)旅游品牌建设补助、海峡旅游品牌建设奖励、旅游客源招徕奖励申报截止时间为2014年7月31日前。
  2、旅游景区品牌建设奖励、旅行社品牌建设奖励申报截止时间为2014年9月31日前。
  3、2014年度海峡旅游品牌建设奖励、旅游客源招徕奖励所需提交的申报材料等将另行通知。
  (二)申报程序和要求
  1、旅游规划编制补助、旅游重点项目建设补助、闽江(内河)旅游品牌建设补助:符合要求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所在地旅游局、财政局提出申请;县(市)区旅游局、财政局联合审查后报市旅游局、财政局;市旅游局、财政局将组织项目评审,对符合申报要求的报市政府审定。
  2、海峡旅游品牌建设奖励、旅游景区品牌建设奖励、旅行社品牌建设奖励、旅游客源招徕奖励:符合项目要求的单位向市旅游局提出申请,市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四、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1、旅游规划编制补助、旅游重点项目建设贷款贴息补助、闽江(内河)旅游品牌建设补助
  联系处室:市旅游局发展规划处、电话:83342043
  2、海峡旅游品牌建设奖励
  联系处室:市旅游局港澳台旅游事务处、电话:28315109
  3、旅游景区品牌建设奖励
  联系处室:市旅游局市场开发处、电话83827571
  4、旅行社品牌建设奖励、旅游客源招徕奖励
  联系处室:市旅游局行业管理处、电话83368347.
  福州市财政局外经贸处、电话:87116697
  附件:
  1、2014年福州市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所需材料明细表;
  2、对申报项目和申报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的声明书;
  3、福州市2014年度旅游规划补助申报表;
  4、福州市2013年度旅游重点项目建设贷款贴息补助申报表;
  5、福州市2013年闽江(内河)旅游品牌建设补助申报表;
  6、福州市2013年度旅行社奖励申报表;
  7、2013年度海峡旅游品牌建设奖励申报明细表;
  8、福州市2014年度旅游景区品牌建设奖励申报表;
  9、入榕旅游团队奖励申报明细表。

相关附件:
附件1:2014年福州市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所需材料明细表.xls    
附件2:对申报项目和申报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的声明书.doc    
附件3:福州市2014年度旅游重点项目建设贷款贴息补助申报表.doc    
附件4:福州市2013年度旅游重点项目建设贷款贴息补助申报表.doc    
附件5:福州市2013年闽江(内河)旅游品牌建设补助申报表.doc    
附件6:福州市2013年度旅行社奖励申报表.doc    
附件7:2013年度海峡旅游品牌建设奖励申报明细表.doc    
附件8:福州市2014年度旅游景区品牌建设奖励申报表.doc    
附件9:入榕旅游团队奖励申报明细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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