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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新版财政医疗票据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综[2004]43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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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自治县财政局、卫生局,省直各单位:
  为加强对财政票据的管理,现就进一步明确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财政医疗票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广东省内的事业单位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收入,应统一使用广东省财政厅印制的财政医疗票据。医疗机构必须持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件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办理购领财政票据手续。
  二、自2003年8月1日新版财政票据启用以来,全省各地绝大多数卫生医疗机构都能严格按照省统一要求使用新版财政医疗票据。但据反映,仍有部分医疗机构使用已废止的旧版财政医疗票据。现重申,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综〔2003〕59号)规定,一律使用新版财政医疗票据,原仍未使用的空白旧版财政医疗票据应按规定程序予以核销。
  三、各单位或各地医疗保险机构对已废止的旧版财政医疗票据,一律不予报销,对持2003年9月1日后的旧版财政医疗票据报销者要求其换回新版财政医疗票据后方予报销。
  四、各级财政部门和卫生部门要督促本地区各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新版财政医疗票据,若发现有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仍继续使用已废止的旧版财政医疗票据的,各地财政部门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厅
  二○○四年二月二十嘀年二月二十一日? ????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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