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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减轻市场主体负担规范执法办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工商[2013]89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3-9-29
实施时间: 2013-9-29
法规类型: 市场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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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定州、辛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相关直属单位:
  《关于减轻市场主体负担  规范执法办案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新经验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政法处反馈。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9月29日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减轻市场主体负担规范执法办案工作的意见
  为了深入推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创造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宽松环境,结合全省实际,省工商局就进一步规范执法办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按照既有利于规范监管执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又有利于创造宽松和谐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增长;既有利于打击严重违法、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又有利于规范企业经营、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既有利于贯彻法律精神,又有利于体现以人为本理念的总体思路,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遵循的基本原则
  在执法办案中,应重点把握以下原则:
  (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行政处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将处罚与教育有机结合,保障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
  (二)轻微违法不罚款原则。对轻微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通过行政指导得以纠正的,免予罚款处罚。
  (三)可罚可不罚不罚款原则。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罚可不罚的违法行为,经行政指导可以得到纠正的,免予罚款处罚。
  (四)改正违法行为不罚款原则。对发生违法行为不存在主观故意,且能积极改正的,不再给予罚款处罚。
  (五)一般不适用简易程序罚款原则。对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违法行为,能通过告诫、指导加以改正的,一般不再予以罚款处罚。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危害程度不大,但又必须予以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视情节和改正情况,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按从轻就低原则,能轻罚的不予重罚,能按低幅度处罚的不按高幅度处罚。
  减少罚款处罚的适用和从轻进行罚款处罚,不意味着其他法定处罚的取消,应当给予其他处罚的要依法进行。
  对涉及国家安全、金融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等危害国计民生的严重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予以严惩。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规范办案程序
  在执法办案中要严格执行“十不准”:一是未取得执法证、无行政执法资格的非行政执法人员,不准执法办案;二是不准随意立案,立而不查,或者编造举报信息立案调查;三是不准以立案查处相威胁变相收取费用;四是不准违法扣押企业现金、账簿和财务电脑;五是不准违法强行进入企业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六是不准超过法定期限查封扣押企业财物;七是不准办案人员个人私自确定罚款数额,或者向被处罚企业提出罚款数额的暗示;八是不准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前,先行收取罚款;九是不准不按规定时限和程序办结和执行案件;十是对于罚款数额较大且达到罚款最高限额70%的处罚案件(即高幅度处罚案件),办案机构不准自行决定罚款数额,必须经局长办公会议或者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四、切实加强领导
  进一步规范执法办案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创造宽松和谐发展环境的有效手段,是促进企业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各级一定要高度重视,抓好落实。一是加强领导。各级工商局局长要亲自抓,主管副局长要具体抓,制定具体措施,确保落实到位。二是认真抓好落实。各级工商局法制机构,具体负责做好组织、协调、监督等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各级工商局监管执法机构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规范执法办案,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三是强化监督检查。各级工商局法制机构和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大力度、强化监督检查,特别是加大对窗口和一线执法办案机构及其人员的明察暗访和监督检查,督促各级在执法办案中认真贯彻,对发现的普遍性问题或制度缺失,要及时改正或完善。对执法中不按规定、程序和违法办案、执行不力的要通报批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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