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2014年北京市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
发文文号: 京教办[2014]11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教委 北京市审计局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
发文时间: 2014-6-6
实施时间: 2014-6-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61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教委、燕山教委,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审计局、文委,各高等学校,各有关单位:
  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4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4]6号),经北京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局际联席会议研究,现就2014年北京市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任务
  进一步巩固多年来取得的治理成果,继续严格落实各项收费政策和管理措施。重点抓好以下任务:
  (一)严格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
  严格执行市教委《关于2014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二[2014]10号),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免试就近入学,全面启用小学入学服务系统和初中入学服务系统,严格信息采集和学籍管理。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单位和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学生入学挂钩的款(物),坚决查处以捐资助学、借读等任何名义变相择校乱收费行为,切实解决“以钱择校”问题。坚决禁止学校私自招生,坚决禁止初中校违规在小学非毕业年级提前招生。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办学校均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考试、测试、面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奥数考试成绩、奖励、证书等作为学生入学的依据,不得单独或和社会培训机构联合举办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奥数班、“占坑班”等各类培训班,坚决杜绝“以分择生”的行为。抵制招生过程中打招呼、递条子等不正之风,坚决拒绝说情请托、权学交易等“以权入学”不良行为。逐步减少特长生招生学校和招生比例,除市教委批准的可招收体育、艺术和科技特长生的学校原则上面向本区县招收特长生以外,其他学校一律不得以特长生的名义招收学生并收取费用;招生学校要向社会公布特长生招生计划。
  (二)坚决治理中小学补课乱收费
  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坚决治理“课堂内容课外补”、学校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教师在社会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学校通过社会培训机构变相开展有偿补课、以家长委员会等形式组织有偿补课等问题。学校、教研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等不得在课余时间、双休日、寒暑假和其他法定节假日组织在校中小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并收取费用;严禁公办中小学教职工在校外教育机构兼职、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严禁公办中小学通过家长委员会组织学生补课收费;公办中小学不得违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规定,向校外培训机构提供补课场所和设施等。
  (三)坚决治理公办高中违规招生及乱收费行为
  严格执行《市教委关于做好2014年高级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的意见》(京教计[2014]2号),从2014年起,我市全面取消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同时停止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收费编码173005004),有关学校应按照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加强对普通高中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体育、艺术、科技特长生招生项目、特色高中改革试验项目的管理,不得随意增加项目招生规模和变更项目招生方式;严禁各区县和招生学校擅自调整招生计划和变更招生方式;严禁以借读生的名义高收费。
  加强普通高中涉外办学收费行为监管。经批准的普通高中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其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公办普通高中单方面引进国际课程,以课程改革实验班等名义办学的,所需费用纳入学校办学经费,不得向学生收取本市统一规定的高中学费以外的任何费用。
  (四)进一步规范高校招生及收费行为
  继续巩固高校“点招”问题治理成果。市(区、县)、各高校招生考试部门负责人要签署承诺书,向社会公开承诺“零点招”.高校预留招生计划的使用原则、办法、标准和录取结果要向社会公开。
  加强自主招生及其他特殊类型招生监管。要加强对高校招生管理制度的完备性、廉洁性、合法性及其执行情况检查,重点检查招生考试收费、考务安全保密、集体决策以及信息公开等方面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严厉打击泄露试题、考前辅导、面试请托、违规录取等暗箱操作、徇私舞弊、以权谋私以及乱收费等违法违纪行为,确保考试招生公平公正。
  加强招生执法监察,市教委监察处会同招生考试部门对高校招生工作进行专项检查,把高校向社会公开的录取分数线作为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的重要依据。对于违规录取的学生,一律不予电子学籍注册;已经注册学籍的,要坚决予以取消。对于违规高校,给予核减招生计划、暂停或取消招生资格等处理,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加大对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执法监察工作力度。
  2014年秋季学期起,高等学校向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新入学研究生收取学费,收费标准按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北京地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3]2587号)执行。
  (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的监管
  幼儿园除可按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外,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乱收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
  二、主要措施和要求
  (一)强化责任机制,形成治理工作合力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教育收费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完善治理工作责任制,健全责任落实和倒查追责的有效机制,把治理工作责任层层落实到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业务主管部门要承担起治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强职责范围内工作的监管。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负起监督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督促业务主管部门及时纠正教育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各级各类学校校长是规范教育收费第一责任人,要依法办学,规范收费。继续发挥市区两级治理教育乱收费局际联席会议和高校相应治理机构的作用,定期研究、会商、解决治理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形成治理工作的合力。
  (二)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
  任何部门和学校不得自行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进一步规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管理,严格执行市教委等三部门印发的《北京市公办学校代收费、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京教财[2010]29号)。
  对未纳入中小学和高等学校代收费项目目录、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的费用,学校或幼儿园一律不得代收。义务教育阶段不得收取军训服装费、伙食费,高中学校不得收取军训服装费和伙食费之外与军训有关的任何费用;代收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费必须按代收费管理要求及时入学校财务账,不得私自存放或直接交社保中心;学校、幼儿园不得代办学生、幼儿商业保险,也不得为商业机构入校、入园办理商业保险、“校讯通”等提供便利条件。学校、幼儿园及保健所不得将社会机构引进学校、幼儿园对学生、幼儿进行有偿检查和治疗。
  禁止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得将图书馆查询和电子阅览费、午休管理服务费、课后看护费、自行车看管费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加强学校食堂的财务管理,严禁与学生伙食无关的费用从伙食费中列支。
  (三)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案件查办和责任追究力度
  通过经常性检查、专项检查、重点督查、直接查办等多种形式,加大督促检查和指导力度。以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为手段,逐区县、逐校开展择校乱收费问题的排查。继续开展全市性的春秋两季规范教育收费的专项检查,对教育部、市纪委的督办件进行重点督查,对群众关注、反映强烈、媒体曝光的乱收费问题进行直接查办。
  对于违规收费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规处理,能退还学生的,要全额退还,确实无法退还的,收缴财政,并予以罚款。对相关责任人,由纪检监察部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对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实名曝光。
  对于中小学校、教师补课乱收费行为,依据《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严肃追究相关教师、学校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的责任,并一律进行公开实名曝光。对出现“点招”问题,要严肃追究高校校长、市级招生考试部门负责人的直接责任,以及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的主要领导责任。
  (四)严明工作纪律,加强治理工作队伍建设
  市、区(县)、高校治理工作部门要自觉维护国家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敢于动真碰硬、真抓严管,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本位主义,对于妥协通融、避重就轻、包庇隐瞒,导致教育乱收费问题易发多发、屡禁不止的,要进行严肃问责。各级要加强对治理工作人员的专项培训,着力提高履职尽责能力,不断提升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科学化、专业化水平。
  各区县、各单位、各学校要认真贯彻执行上述意见和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4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并切实抓好各项治理任务和措施的落实。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教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审计局 市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4年6月6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教监[2011]8号 2011/4/7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青岛市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收费问题的 鲁财综[2006]79 2006/12/12
上海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 沪教委监[2007] 2007/8/8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 湘价教[2013]12 2013/10/25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 鄂价检[2014]15 2014/11/14
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 辽价发[2007]41 2007/3/21
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 闽价检[2010]36 2010/9/19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开展全市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津价检[2013]66 2013/9/17
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改价监[2012] 2012/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