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发票使用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5-29
实施时间: 2014-6-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347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要求,自2014年6月1日起,我省电信业正式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现就发票使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发票使用种类
  纳入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吉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和卷式)和吉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二、发票领用方式
  试点纳税人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税种登记和发票领用手续后,在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领购发票。
  三、发票启用及过渡时间
  自2014年6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使用国税机关发放的发票,停止使用原地税机关发放的发票。
  为保证使用发票顺利衔接,对试点纳税人在原地税机关订制的冠名发票设置过渡使用期,可延续使用至2014年12月31日。
  四、发票开具方式
  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采用以下方式开具发票,如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长春地区的纳税人在吉林省国家税务局互联网网站(www.jl-n-tax.gov.cn)“软件下载”栏目免费下载“单机版机打发票软件”开具吉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主管国税机关可提供下载、安装、使用和打印调试等帮助。
  (二)长春以外其他地区的试点纳税人,全部使用网络发票系统开具吉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五、地税发票后续管理
  设置过渡使用期的地税发票,试点纳税人应自过渡期满之日起2个月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未设置过渡使用期的地税发票,试点纳税人应在2014年6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发票缴销后,主管地税机关及时办理发票票种变更事宜。
  试点纳税人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的,在2014年6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注册登记变更或者税控装置及用户注销等事宜。
  特此公告。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5月29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我 2014/1/1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 海南省国家税务 2013/8/30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办字[2013]46号 2013/5/20
广西壮族自治区营改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 2013/7/1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圳市营业税改征 深圳市国家税务 0001/1/1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 财税法[2012]17 2012/9/5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通告 广州市国家税务 2012/10/22
绍兴市财政局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绍市财预[2013] 2013/5/23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 2012/8/1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营业税改征增值 黑政办发[2013] 00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