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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统计局关于实施2014年鼓励先进制造业企业增产增效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经运[2014]143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4-5-22
实施时间: 2014-5-22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310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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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经贸局(火炬管委会、象屿管委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关于进一步推动工业稳增长促转型十三条措施的通知》(厦府[2014]108号)和《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统计局关于实施2014年鼓励先进制造业企业增产增效措施的通知》(闽经信运行[2014]126号)精神,现将我市实施2014年鼓励先进制造业企业增产增效措施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单位产值耗电量同比下降的规模以上工业制造业企业;
  (二)厦门市重点工业企业2014年季度产值(指季度内各月数据相加,下同)同比增长8%及以上,其他企业季度产值同比增长13%及以上。厦门市重点工业企业名单见《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公布2014年厦门市重点工业企业名单的通知》(厦经运[2014]60号);
  (三)2014年季度用电量150万千瓦时及以上,且较上年同季相比有增长的;
  (四)存量企业2013年度已缴税金160万元及以上;新投产企业2014年当季已缴税金48万元及以上。
  二、奖励标准
  (一)符合条件的厦门市重点工业企业按2014年季度用电增量每千瓦时给予0.1元奖励,符合条件的其他企业季度产值同比增长13-25%和25%及以上的企业按2014年季度用电增量每千瓦时分别给予0.05元、0.1元奖励;
  (二)单家企业季度奖励最高不超过120万元,奖励资金低于1000元的不安排;
  (三)新投产企业奖励金额按2014年季度用电量30%折算,并按用电增量每千瓦时给予0.1元的奖励。
  三、申报流程
  2014年增产增效奖励措施按季度实施。
  (一)请各区经贸局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企业报送的资料应包括:工业企业用电奖励申报表(附件1)、企业用电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和用电清单复印件,及纳税证明等。
  (二)各区经贸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填写“制造业企业用电奖励申报汇总表”(附件2)于每季后第一个月下旬连同企业申报材料报送至市经发局。
  (三)市经发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由市经发局、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奖励资金。
  四、其它事项
  (一)企业用电量和产值分别以供电部门的抄见电量和企业联网直报的统计数据为准。企业已缴税金含政策性税收优惠,不含代扣代缴税收、固定资产机器设备增值税抵扣部分,涉及税收优惠方面需提供当地税务机关证明材料。
  (二)新投产企业指当季度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且上年同季度产值、用电量均为0的企业,部分上年同季产值为0、用电量不为0或用电量为0、产值不为0的企业,需提供企业相关情况说明材料及区经贸局有关是否属于新投产企业方面的审核意见。
  (三)市经发局运行处联系电话:5397525、5397530,传真:5052397,电子邮箱:xmdyxx@
  附件:
  1. 2014年第_季度工业企业用电奖励申报表
  2. 2014年第_季度增产增效奖励企业汇总表
  市经发局   市财政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市统计局
  2014年5月22日

相关附件: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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