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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性探矿权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青政办[2014]69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4-5-12
实施时间: 2014-6-12
失效时间: 2017-6-11
法规类型: 国土 矿业评估 自然资源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阅读人次: 365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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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探矿权公开出让管理工作,促进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保障找矿突破战略行动顺利实施,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除政府配置支持带动产业发展以外的商业性探矿权出让管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调整商业性探矿权投放区域
  按照“生态保护第一、尊重群众意愿”的要求,自然保护区和三江源地区(玉树州、果洛州、黄南州)不宜设置探矿权的区域不再投放商业性探矿权。
  二、明确商业性探矿权出让方式和年度投放计划的发布及实施机构
  (一)整装勘查区、重点勘查区、1/5区域地质矿产调查区和矿产远景调查区经前人工作没有发现矿点(含)以上矿产地的高风险勘查矿种探矿权,以招标(比选)方式出让;国家出资查明的矿点(含)以上矿产地和低风险勘查矿种探矿权以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二)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商业性探矿权年度投放计划(投放计划中应明确探矿权投放时间)报省重要能源矿产资源配置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向社会发布。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投放时间分期委托省矿业权交易中心开展招标(比选)、拍卖和挂牌出让工作。
  三、细化探矿权出让程序
  (一)省矿业权交易中心应在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之日后15个工作日内发布招标(比选)、拍卖、挂牌公告,并制定招标(比选)办法,编制拍卖挂牌文件。
  1.省矿业权交易中心自招标(比选)公告发布20日后开始受理探矿权报名申请,报名时间为15个工作日,逾期不再受理;省矿业权交易中心对报名信息在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和省矿业权交易中心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
  2.招标(比选)报名时间截止后,省矿业权交易中心根据报名情况,对二个以上(含)探矿权申请人报名的项目,书面通知探矿权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招标(比选)材料,并组织专家对提交的勘查实施方案合理性、勘查作业能力及企业业绩和信誉等要素进行综合评定,推荐探矿权竞得人。对只有一个探矿权申请人报名的项目,该探矿权申请人直接按有关规定提交探矿权申请资料。
  3.招标(比选)结果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4.省矿业权交易中心组织实施拍卖挂牌工作,确认探矿权竞得人。
  (二)省矿业权交易中心应在其网站、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和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上公示招标(比选)和拍卖挂牌交易结果,公示无异议的,出具探矿权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
  (三)探矿权竞得人或申请人自收到省矿业权交易中心出具的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省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国土资源服务窗口提交探矿权申请资料,申请资料齐全的正式受理探矿权申请,逾期视为放弃申请,不再受理。
  四、完善探矿权准入条件
  (一)探矿权申请人应是在我省依法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法人企业,申请探矿权时,提供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申请整装勘查区和重点勘查区探矿权的企业实收资本应在1亿元(含)以上;申请1/5万区域地质矿产调查区探矿权的企业实收资本应在1千万元(含)以上。
  (二)探矿权申请人在2年内申请并获得探矿权数不超过3个,申请人资金能力必须与已经登记的探矿权、申请办理的探矿权工作阶段要求的勘查资金相适应。以提供的银行资金证明为依据,且不得低于所有勘查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资金总数。
  五、其他规定
  (一)在省矿业权交易中心发布公告的规定时间内无申请人报名的项目,纳入下一批商业性探矿权年度投放计划中。
  (二)纪检监察部门对招标(比选)和拍卖挂牌全程进行监督。
  (三)本通知下发之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补充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本通知自2014年6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6月11日。
  附件:青海省需提交的相关资料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
  青海省需提交的相关资料
  一、探矿权申请报名需提交资料
  1.探矿权报名申请(项目名称、坐标范围等)1份;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3.验资报告。
  二、招标(比选)需提交资料
  1.商务标书
  主要内容包括投标人以往开展矿产勘查开发工作的业绩情况、投标人是否具备固体矿产勘查资质,委托的勘查单位固体矿产勘查资质情况、项目负责业绩情况及项目组成员专业结构配置合理情况等。
  2.技术标书(勘查实施方案)
  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区域地质概述、勘查区地质特征、工作部署依据、工作部署、技术要求和工作方法、项目经费预算依据及预算结果等。
  三、探矿权申请登记需提交资料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一式2份;
  2.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需加盖勘查单位公章)1份;
  3.勘查项目资金证明文件(原件)1份;
  4.委托勘查合同原件1份(申请人与勘查单位是同一主体的,不提交此件);
  5.申请项目勘查设计(实施方案)、批复意见以及工程部署图各1份;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外商投资(含合资合作)的勘查项目还应提交公司章程(合资合作企业还需提交公司合同)、军事部门同意设置探矿权的意见;
  8.以招标(比选)方式申请探矿权的,应提交省矿业权交易中心出具的中标通知书;以拍卖挂牌方式申请探矿权的,应提交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
  9.以上资料的电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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