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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企业研发中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长政发[2014]17号
发文部门: 长沙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4-5-7
实施时间: 2014-6-7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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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加快发展企业研发中心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一四年五月七日
  长沙市加快发展企业研发中心的若干意见
  第一条 为大力发展企业研发中心,加速集聚创新资源,建设区域性创新高地,促进长沙科教资源优势向生产力优势转化,强化实施“产业倍增”的科技支撑,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实施对象是在长沙新建的以企业为主体、与产业技术创新相关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研究院、重点(工程)实验室等机构,一般应有健全的管理运行机制和财务核算制度、必要的研发经费和稳定经费来源(每年200万元以上)、较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和较高研发水平的研发团队(20人以上)以及较强的自主创新和技术转化能力。
  第三条 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等部门每年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企业研发中心建设、研发项目、公共平台、科技成果转化补助和高端人才激励等;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同一研发中心的奖励或补助不重复交叉安排。
  第四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并优先保障各类企业研发中心建设用地,鼓励企业研发中心入驻省级以上工业园区购买或租赁标准厂房,工业园区给予适当支持。与生产型企业一并建设的研发中心,其建设用地可按工业配套用地一并挂牌出让;对确需单独选址建设的大型的企业研发中心,其建设用地按住宅类用地挂牌出让,由园区管委会参照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给予支持。
  第五条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研发中心的信贷投放力度,支持融资担保机构为企业研发中心提供融资担保。金融主管部门加强对企业研发中心的融资指导服务,并予以适当支持。
  第六条 认真落实国家采购科研设备退税、免税等优惠政策。对企业研发中心引进市内首台(套)大型进口仪器设备且每台(套)超过200万元以上的,科技主管部门按仪器设备价款总额1%—2%的标准给予奖励,每年度对单个企业研发中心的奖励不超过30万元。
  第七条 支持企业研发中心发展升级。对经升级改造并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研发中心的,给予适当配套经费。被新认定为市级企业研发中心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应相互承认并统一奖励或补助标准,由牵头部门实施。
  第八条 实施招商引资激励政策。对引进企业研发中心发挥至关重要作用并最终促成投资成功的中介人,由商务主管部门参照《长沙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暂行办法》(长政办发[2014]9号)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九条 进一步降低企业研发中心创业门槛,优化政务服务,缩短办事流程,鼓励企业研发人员创新创业。对科技创新人才,有关部门按规定在社会保障、子女就学、户口迁移、住房保障等方面给予优待优惠。对有突出贡献的企业研发中心和科技人才,按照《长沙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长政发[2013]16号)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第十条 本意见自2014年6月7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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