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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有偿资金回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规[2011]55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发文时间: 2011-12-31
实施时间: 2012-1-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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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科技局,省有关单位: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引导资金自2004年设立以来,逐步优化完善资助机制,逐年加大有偿使用方式的额度,有力支持了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对贯彻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和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为加强有偿资金管理,保障有偿资金按期回收和规范使用,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04]48号)和《江苏省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苏财教[2008]193号)等规定,报经省政府批准,特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有偿资金回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科技 有偿资金△ 办法 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1年12月31日印发
  共印80份
  附件: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有偿资金回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有偿资金(以下简称有偿资金)的管理,保障有偿资金按时回收和规范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04]48号)和《江苏省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苏财教[2008]19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为拨款资助、有偿资助和贷款贴息等。有偿资金是指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在实施周期结束后的一定期限内须偿还的资金。
  第三条 有偿资金由省财政厅、科技厅共同管理,资金的回收与使用遵循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坚持规范管理、按期回收、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发放管理
  第四条 省科技厅、财政厅按照“公开择优”的原则,采取竞争机制,择优选择有发放贷款业务资格、管理规范、信用良好的省内金融、信托机构作为有偿资金的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
  第五条 省科技厅、财政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与受托人签定《项目有偿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有偿资金资助的项目确定后,省科技厅、受托人和项目承担单位三方共同签定《项目有偿资金使用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同时项目承担单位与受托人签定《项目有偿资金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
  第六条 省财政厅依据“信托合同”、“合作协议”和“借款合同”在信托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有偿资金直接划拨至受托人指定的账户,受托人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发放有偿资金。
  第三章 回收管理
  第七条 省科技厅负责有偿资金回收的全面管理,督促受托人加强有偿资金的回收管理,并对受托人建立考核制度。
  第八条 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负责有偿资金回收的具体催缴工作,是有偿资金回收的执行主体,具体职责是:
  (一)按照“信托合同”和“合作协议”的约定,及时划拨项目有偿资金;
  (二)对有偿资金进行严格监管,及时发现并向省财政厅、科技厅报告企业经营与项目实施中发生或可能出现的风险情况;
  (三)有偿资金到期后,采取有效措施催缴回收有偿资金,保证有偿资金按时回收到账;
  (四)项目承担单位长期不归还有偿资金时,负责通过法律途径等相关手段追缴有偿资金。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归还有偿资金。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按期归还的,项目承担单位应通过项目主管部门和受托人在到期前一个月内向省科技厅、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科技厅、财政厅批准同意后可延期,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条 省科技厅、财政厅对未经批准延期或长期不归还有偿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将委托受托人通过法律途径追缴有偿资金。确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导致企业破产倒闭,经资产清算等法律程序后仍无法归还的有偿资金,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提出核销申请,由省科技厅会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核销。
  第十一条 受托人依据“信托合同”管理有偿资金而发生的管理费(即受托人的报酬),按照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和受托人共同商定的标准,在回收的有偿资金中安排,由省财政厅统一拨付,不得向项目承担单位收取。省财政厅根据有偿资金回收考核等情况每半年一次向受托人拨付管理费。本《办法》实施前的项目管理费支付办法仍按原合同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受托人应切实履行职责和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催缴回收到期的有偿资金,原则上在有偿资金到期后15个工作日内全部回收完毕。受托人在收回有偿资金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本金和利息转入省财政厅指定的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 有偿资金未经批准延期归还且到期后的一年内,因受托人怠于履行职责造成的,省财政厅按照本金逾期未归还金额的1%一次性扣减受托人的管理费。受托人应按季度向省科技厅、财政厅报送有偿资金回收到账及还款风险等情况。
  第十四条 对按期归还有偿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再次提出财政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申请时,在同等条件下,省科技厅、财政厅给予优先立项支持;对未经批准延期或催收不还的项目承担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不再受理其所有财政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申请,对其所在的县(市、区),省科技厅、财政厅两年内不再受理该地区申报的省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回收资金原则上用于支持科技与金融结合工作,通过设立天使投资引导资金、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等方式,引导金融资本和民间资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缓解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融资困难,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科技进步及创新工作的需求,可提出回收资金其他新的科技专项用途。具体由省科技厅提出意见,明确使用项目、金额和管理方式,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省财政厅负责回收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工作。
  第十七条回收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原定工作目标已完成或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用途的,由省科技厅会省财政厅报请省政府批准,调整相关回收资金的用途,或停止相关回收资金的继续使用。
  第十八条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每年根据上一年度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有偿资金实际回收情况和上一年年末结余数,提出当年各专项用途的支出预算安排意见,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省政府批准,按批准后的资金使用计划拨付经费。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省财政厅负责回收资金的财务管理,收回的有偿资金纳入省财政厅专户管理。省财政厅按照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和相关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拨付使用。省科技厅定期与省财政厅核对回收资金的收支及余额。
  第二十条回收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政策和财务制度,按照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和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科技厅加强对有偿资金回收使用的管理,重点对受托人是否履行管理职责、是否及时足额回收有偿资金、是否定期或不定期了解并及时反映有偿资金项目实施情况等进行监管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受托人负责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有偿资金的日常跟踪、资金预算执行及企业信用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相关市县科技、财政部门负责对有偿资金项目单位的经营状况、项目进展情况、项目专户核算及财务管理等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有偿资金回收使用报批制度和绩效评价机制,加强对回收资金使用的监管。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回收资金使用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有偿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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