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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规[2012]26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文化厅
发文时间: 2012-8-16
实施时间: 2012-9-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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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文广新局:
  为加快推进我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加大基层政府对公共文化设施的投入力度,省财政设立了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为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会同省文化厅联合制定了《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开展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的通知》(文社文发[2010]49号)和省文化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工作的通知》(苏文社[2011]16号)精神,为加快推进全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各级政府对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建设的投入力度,省财政设立了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省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的创建。根据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以建立覆盖城乡、结构合理、功能健全、实用高效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建立比较完善的公共文化服务人才、资金和技术保障体系;建立比较完善的公共文化产品服务供给体系;建立比较完善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支撑体系等为重点创建内容,“十二五”期间,按照每两年为一个创建、命名周期,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组织申报,申报的时间分别为2011年、2013年和2015年,由省文化厅、省财政厅联合审批并命名省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
  第三条 省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的资助范围及奖励标准。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和示范项目的地区,省财政按中央财政的奖励标准1:1配套奖励;对获得省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的地区,省财政给予以奖代补,其中:省辖市奖励300万元,县(市)级奖励100万元。国家级与省级项目奖励政策不重复享受。
  市、县(市、区)级财政应配套安排本级示范区创建经费,支持加快本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第四条 省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的拨付。省级奖励资金分两年拨付到位。在每个创建周期的第一年,对进入创建资格名单的市、县(市、区),省财政先拨付奖励资金的一半,次年经验收后对成功创建的市、县(市、区)拨付另一半奖励资金。
  第五条 省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严格按照《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标准》的相关要求,本着拾遗补缺、配套完善、提优升级的原则,主要用于:
  (一)加强公共数字文化建设,健全完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四级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网络建设。实现文化共享工程(公共电子阅览室)市、县、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四级服务网络全覆盖。
  (二)建立比较完善的公共文化服务人才、资金和技术保障体系。加强基层公共文化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三).提升公共文化机构社会服务能力,深化公共文化场馆免费开放工作,实施重大文化惠民项目等。
  第六条 省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开支:
  (一)部门和单位人员工资福利、日常办公经费等经常性支出。
  (二)部门和单位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经费支出。
  (三)其他不属于省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以奖代补专项资金支出范围的支出。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检查
  (一)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要求,确保财政资金专款专用。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核算管理。纳入政府采购的文化产品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机制。省文化厅、财政厅将根据省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的创建进程,组织省示范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及专家委员会成员,对各创建单位进行督查。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考核,并接受相关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三)凡申报创建省示范区和示范项目的地区和单位,应对自己的创建规划目标建设进行自评价,并于创建周期的次年10月份之前,由当地人民政府将本地区创建工作进展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书面报省文化厅、财政厅。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拨款,追回已拨资金,并依法予以处理、处罚。
  (1)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的;
  (2)不按时报送创建工作情况及资金使用报告的;
  (3)经验收达不到省示范区创建标准的;
  (4)市、县(市、区)级政府配套建设经费不能及时到位的。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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