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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规[2013]2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2013-2-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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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县(市)财政局,文广新局,省直有关单位:
  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财教〔2011〕31号)文件要求,为规范和加强各级财政补助地方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规章制度,省财政厅会同省文化厅联合制定了《江苏省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江苏省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我省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以下简称“三馆一站”)免费开放工作,省财政结合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设立了“三馆一站”免费开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加强“三馆一站”免费开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规章制度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免费开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是指省以上财政安排专项用于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因免费开放后增加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支出等方面的资金,具有指定用途。
  第三条 分配原则。专项资金的分配遵循“规范公平、鼓励先进、引导投入、过程管理、追踪问效”的原则。
  第四条 分配标准。为解决免费开放后因门票收入减少、运行成本提高等问题,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结合免费开放情况对省、市、县三馆给予以奖代补。财政补助标准为:地市级图书馆、文化馆每馆每年各不低于50万元,县级图书馆、文化馆每馆每年各不低于20万元。
  乡镇(街道)文化站通过农村文化以奖代补资金专项扶持。
  第五条 使用范围。专项资金由市、县(市)同级财政部门结合当地财力情况,统筹用于“三馆一站”免费开放后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所需的支出。
  (一)“三馆一站”因免费开放增加的水电费,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费、物业管理费等。
  (二)“三馆一站”因免费开放新增的培训费、咨询费、专题讲座费、专项展览费等。
  (三)“三馆一站”电子信息设备的维护费,包括计算机设备维护费、网络与宽带接入费等,公共文化资源配送和流动服务、数字文化信息服务等。
  (四)其他因免费开放而增加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支出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开支:
  (一)人员工资福利、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以及公用等基本支出。
  (二)“三馆一站”的基本建设经费支出。
  (三)其他不属于“三馆一站”免费开放后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范围的支出。
  第七条 分配因素。图书馆和文化馆采用不同的因素进行分配考核,美术馆采用定额补助的办法分配资金。
  (一)图书馆资金分配考虑因素及权重:
  图书馆的藏书量因素(15%);有效借书证数量因素(15%);总流通人次因素(10%);图书馆网站访问人次因素(5%);财政拨款和事业及其他收入因素(25%);书库面积因素(10%);书刊阅览室面积因素(10%);电子阅览室面积因素(10%)。
  (二)文化馆资金分配考虑因素及权重:
  从业人数因素(15%);组织品牌节庆活动因素(5%);组织文艺活动次数因素(10%);文艺活动参加人数因素(15%);培训人数因素(15%);展览参观人数因素(5%);财政拨款和事业及其他收入因素(20%);业务用房面积因素(10%)和公共阅览室开放面积因素(5%)。
  (三)各级图书馆、文化馆省以上获奖情况。
  第八条 分配方法。根据各市、县(市)图书馆、文化馆因素分配法中考虑的相关因素的差异系数计算,汇总得出各市、县(市)图书馆、文化馆差异系数总和,根据差异系数总额及资金分配总额,结合图书馆、文化馆省以上获奖情况,计算出各市、县(市)分配额。
  第九条 资金申报。各市、县(市)财政和文化部门于每年5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将上年度“三馆一站”免费开放工作开展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以及奖补资金申请报告报送省财政厅、省文化厅。
  第十条 资金拨付。每年8月底前,省财政根据有关统计数据和市、县(市)财政、文化部门上报的数据资料及书面材料,按照因素分配法确定并下达各市、县(市)奖补资金分配金额。
  第十一条 资金管理。奖补资金的使用必须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市、县(市)财政部门应健全奖补资金管理工作监督机制,加强监督。对编报虚假信息和违规使用奖补资金的,一经查实,省财政厅将扣减奖补资金,并予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享受奖补资金的资格。
  (一)市、县(市)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要求,确保财政资金专款专用。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督促文化部门进行核算管理。纳入政府采购的文化产品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机制。省财政厅、文化厅将根据各地免费开放工作情况,组成免费开放督查组对各地进行督查。市、县文化主管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财政资金专款专用,做好财政专项资金的绩效考核。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拨款,追回已拨资金;构成财政违法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1.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的;
  2.免费开放基本服务项目不全、服务不到位,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3.市、县(市)财政部门应安排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支出不能及时到位的;
  4.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其他财政违法行为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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