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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免收婚姻登记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综[2013]33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6-7
实施时间: 2013-6-7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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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发改)局、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提出的“推动婚姻登记标准化和全国信息联网,推行婚姻免费登记”建设要求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民政工作的意见》(苏发〔2012〕14号)精神,提升婚姻登记基本社会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经研究,决定全省实行婚姻免费登记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7月1日起,凡在省内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的,免收婚姻登记费(含证书工本费)。
  二、婚姻登记费免收后,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通过部门预算予以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合理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婚姻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婚姻登记机关要按规定及时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在婚姻登记场所显著位置公布婚姻登记免费政策规定,接受社会各方监督。
  四、各地要增强婚姻登记依法行政的意识,深化婚姻登记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根据国家等级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能要求和配置标准,解决好婚姻登记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问题,提升社会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切实保证婚姻免费登记质量。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免收婚姻登记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
  省民政厅
  2013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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