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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全省商务系统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承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商务厅
发文时间: 2014-5-8
实施时间: 2014-5-8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2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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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商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三次全会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的总体要求,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吉政发[2014]7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此次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
  此次省政府对各部门执行的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涉及我厅的行政审批项目共5项,其中取消1项,下放4项:
  1、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招收备案(取消);
  2、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下放市、州);
  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下放市、州、县);
  4、边境小额贸易的审批(下放边境市、县);
  5、《加工贸易进出口商品省级审批目录》以外的加工贸易业务管理和审批(下放市、州)。
  二、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对接部门
  请各市(州)、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尽快与我厅相关处(室)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授权委托和项目衔接工作。其中,“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招收备案”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项目的承接和后续监管工作由厅境外就业处负责;“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和“边境小额贸易的审批”项目的承接和后续监管工作由厅审批办负责;“《加工贸易进出口商品省级审批目录》以外的加工贸易业务管理和审批”项目的承接和后续监管工作由厅机电处负责。
  三、“边境小额贸易的审批”项目下放工作有关要求
  此次边境小额贸易审批权的下放,目的是为了鼓励我边境地区积极开展与我国毗邻国家间的边境小额贸易合作,扩大我省边境贸易总量,促进我省边境贸易健康持续发展。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的后续监管,切实做到放管结合,请各边境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在给企业出具边贸权资质文件的同时抄送厅审批办备案存档,以便于省厅及时了解掌握我省具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企业数量情况。
  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审批项目下放工作有关要求
  根据《商务部关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贸函[2007]122号)要求,文中对“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进一步下放已做出明确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一)   所需条件
  1、市(州)、县(市)商务局备案登记部门要具备办理备案登记所必须的固定的办公场所,管理、录入、技术支持和设备维护的专职人员以及连接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网络系统的相关设备;
  2、市(州)、县(市)商务局近三年累计办理外贸备案登记要达到50件以上(以实际发证数为准);
  3、市(州)、县(市)商务局负责审批工作的人员要熟悉掌握相关政策及法律知识,并具备一定的英语水平。
  (二)申请材料
  符合条件的商务部门提供当地近三年来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企业的数量情况;办理此项业务的具体部门;是否具备所需条件的情况说明;负责办理备案登记的各级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三)办理程序
  符合条件的市(州)、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按规定向省商务厅提出书面申请,并于5月30日前将申请材料上报厅行政审批办公室。经省厅审核和实地考察后,对符合条件的单位由省厅转报商务部,之后商务部以部函形式出具书面委托,发放由商务部统一监制的电子钥匙和备案登记印章,并对外公布。
  五、其它要求
  各市(州)、县(市)商务部门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到做好承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认真抓好落实,全面完成好此次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承接工作任务。
  联 系 人:秦扬 马静
  联系电话:0431-82752970
  0431-82752971
  吉林省商务厅
  2014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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