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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财政补助村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预[2005]15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5-7-4
实施时间: 2005-1-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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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
  现将《山东省财政补助村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财政厅。
  附件:山东省财政补助村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财政厅
  二○○五年七月四日
  山东省财政补助村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补助村级资金(以下简称村级补助资金)管理,确保村级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和安全、高效运行,保障村级组织正常运转,进一步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级补助资金是指取消农业税附加后,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门用于村干部补贴(固定报酬和误工补贴)、农村五保供养、村办公经费等必需支出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各县(市、区)要严格落实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村级补助的规定,补助村级比例应不低于20%。
  第四条 村级自有收入加上各级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应使村级经费达到以下保障水平:大村(2000人以上)每村每年3万元、中村(1000-2000人)每村每年2万元、小村(1000人以下)每村每年1.5万元。不足部分由县乡财政予以补足。
  第五条 村级补助资金的分配,要坚持有利于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有利于确保村级组织有效运转,有利于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强化村民自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利于推进村区划调整、扩大村庄规模、减少享受补贴的村干部人数等原则。
  第六条 要根据村级规模、人口、集体经济收入水平和农村五保变化等情况,考虑村级原农业税附加收入及财政对村的补助水平,合理分配补助资金。不搞平均主义,一般情况下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章 使用范围及标准
  第七条 村干部补贴。补贴人数和标准按照《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精简村干部职数和享受误工补贴人数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享受固定报酬的人数小村不超过3人,中村不超过4人,大村不超过5人。享受误工补贴人数不超过村总人数的千分之二。用于村干部的补助资金实行包干使用。经济相对发达、村级集体收入较多的地方,可以适当提高村干部补助标准。
  第八条 农村五保供养。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要求,五保供养经费由省、市、县、乡四级财政负担,多渠道筹集资金。供养对象和标准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和省直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财政状况较好、村级集体收入较多的地方,可适当提高五保供养标准。
  第九条 村办公经费(包括村级组织订阅报刊和日常办公所需经费)。报刊费按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不得突破规定限额。办公经费限额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村级规模、人口和经济收入水平确定。严禁超标准、超范围使用村办公经费。
  第十条 各地除了按不低于规定的比例安排村级补助资金外,有条件的地方对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完成的项目,可由县乡财政按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村级要努力增收节支,盘活现有资产,增加村级经营收入,不断拓宽村级经费来源,提高自我保障、自我发展的能力。要提高村"两委"交叉任职和支书、主任兼职的比例,最大限度地减少村干部职数。
  第三章 专户管理
  第十二条 村级补助资金要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明细到村。
  第十三条 根据批准的使用计划,村级补助资金由乡镇按季度划拨到村级账户,或通过县级财政部门为乡镇开设的财政专户支付。
  第十四条 有条件的地方,村干部补贴(工资)及农村五保分散供养资金要委托金融机构统一发放,实行"银卡制",一人或一户一卡。
  第十五条 村级补助资金支出列入"其他支出一补助村民委员会支出"预算科目。县级、乡镇财政专户中的村级补助资金应于每年12月25日前全部拨付到位。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村级补助资金的使用,要坚持"量入为出、勤俭节约"的原则,坚持专款专用,坚持按计划、按比例、按标准使用。年终如有结余,应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七条 年初由村委会提出村级补助资金使用计划,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乡镇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村级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实行公示制,资金分配要落实到人头、项目。村委会要将村级补助资金安排及支出的详细情况,全部纳入村务公开内容,张榜公布,实行民主管理,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每年1月20日前,村委会要将上年度村级补助资金使用情况,书面向乡镇政府报告,乡镇政府应于1月底前汇总报县财政局。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截留、平调、挤占、挪用村级补助资金或抵扣税费、债务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冻结或转移财政补助村级资金。
  第二十一条 要切实加强对村级补助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管理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确保资金安全、及时、足额到位。
  第二十二条 对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村级补助资金安排比例达不到20%的地方,要限期纠正,补足资金。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村级补助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规定的,一经查实,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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