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农委[2014]144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4-5-6
实施时间: 2014-5-6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产权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308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农委:
  为进一步规范有序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我委根据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和市农委等五部门《关于全面开展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前三年登记试点工作实际,进一步修订了《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4年5月6日
  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规范
  为认真做好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根据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和市农委等五部门《关于全面开展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基本原则
  (一)保持稳定。根据农业部“农经发〔2011〕2号”文件和市政府“沪府〔2009〕34号”文件精神,在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户承包地。
  (二)依法规范。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规定,参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登记内容和程序开展登记工作。
  (三)因地制宜。根据乡镇、村的土地承包实际,缺什么补什么,以“确权确地”方式承包的,在明确承包地块面积、绘制地块位置图的基础上,力求按照农业部要求,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和空间位置;以“确权确利”方式承包的,明确承包地块位置在登记簿中登记为“本组内”。
  (四)民主协商。充分动员农民群众积极参与经营权登记工作,登记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均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
  (五)注重实效。要认真绘制农户承包地块位置图,进一步明确承包土地的面积、空间位置和权属等,并将农户承包地成图、登记、造册。
  二、基本类型
  (一)家庭承包方式初始登记。各区县应根据实际,严格依照《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流程图》有关程序,规范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
  (二)家庭承包方式变更登记。承包期内,因下列情形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动,根据当事人申请,区县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记载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一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化的;二是承包地被征收导致承包地块或者面积发生变化的;三是承包农户分户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四是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五是因结婚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并的;六是承包地被发包方依法调整或者收回的;七是其他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的情形。
  (三)家庭承包方式注销登记。承包期内,因下列情形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的,区县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依法进行注销登记,并记载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一是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二是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三是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四是承包农户全部消亡的;五是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
  (四)其他承包方式登记。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承包农村土地的,当事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对境外企业、组织和个人租赁农村集体土地,暂不予登记。开展其他承包方式登记参照家庭承包方式登记的相关程序。
  三、操作流程
  (一)建立组织机构。区县要成立以农委、财政局、农办、法制办、档案局为成员的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区县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日常组织协调指导工作。乡镇、村也要根据市、区县有关要求,相应成立确权登记工作的领导小组和实施小组。
  (二)制定工作方案。区县要按照农业部和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本区县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方案;乡镇、村也要按照市、区县有关要求,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尤其村的登记工作方案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再实施推进。
  (三)组织宣传发动。区县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核实原有土地承包管理档案,梳理解决突出问题,理清土地承包关系,明确本次全区确权登记工作范围。在此基础上,区县、乡镇、村分别召开确权登记工作宣传动员会,争取广大农户的支持配合,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四)绘制地块位置图。区县、乡镇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以1999年二轮土地延包、2009-2011年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工作为基础,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按照统一方式编制确权地块位置编号,在当地规土部门提供的村民小组地籍图上绘制出农户承包地块位置图(具体绘图编码规范详见附件2、3)。
  (五)公示基础图表。绘制好的农户承包地块位置草图(电子图)须在村务公开栏、所在组的交通要道等显要位置进行公示;公示确认的农户地块位置编码、面积等录入“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信息管理系统”,同时通过系统自动打印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书、登记表等资料,公示确认后再由承包农户签字。
  (六)审核建立登记簿。乡镇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核村组的确权登记材料,符合规定的,以组为单位进行登记造册并上报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准,符合规定的,以组为单位建立登记簿,同时将农户确认的彩版地块位置图附在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经营权证附图要求详见附件4)。
  以上工作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1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要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区县农委、财政局、规划国土资源局、农办、法制办、档案局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县农委。区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日常工作,具体负责确权登记工作的组织实施。各涉农乡镇、村也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和实施小组,协调、组织参与具体实施工作。
  (二)强化宣传培训。按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各区县要召开政策培训会和宣传动员会,充分调动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参与登记的积极性,并对登记工作人员和村组干部进行培训。
  (三)准确把握政策。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规定,对确权登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按照保持稳定、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分类处置的原则依法妥善解决。法律政策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要依照法律政策基本精神,结合当地实际作出具体规定。
  (四)规范档案管理。根据市农委、市档案局《关于做好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档案管理的意见》(沪档〔2011〕125号)的有关要求,按照类别收集整理登记相关资料,并按归档规范分别将工作资料、登记材料和登记簿装订成册,确保经营权登记工作经得起历史检验(档案管理规范详见附件5)。
  (五)严格保密制度。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相关资料,特别是地籍信息资料,要严格按照《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进行保管,确保不失密、不泄密。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长府办发[2009] 2009/12/14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赣府厅字[2014] 2014/4/25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天 津工商企注字[2 2009/5/14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 沪农委[2013]14 2013/5/10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 闽政办[2014]11 2014/8/11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 沪农委[2011]13 2011/5/11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沈阳市农经委等部门沈阳市 沈政办发[2015] 2015/8/6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市政办发[2014] 2014/7/22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的意 宁政发[2013]10 201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