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微企业技术进步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工[2013]1895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11-25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262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盟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经信局:
  为规范和加强中小微企业技术进步贴息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及《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内政发〔2004〕55号)等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微企业技术进步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11月25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13年11月27日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微企业技术进步
  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小微企业技术进步贴息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及《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内政发〔2004〕5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国家工信部 统计局 发改委 财政部四部委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技术进步贴息资金,是指由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扩大就业以及改善服务环境等方面,使用商业银行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项目所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的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
  第四条 贴息资金管理和使用要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产业政策,并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 贴息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和经信委共同管理。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贴息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分配与拨付,会同自治区经信委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自治区经信委负责确定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年度项目申报通知、组织项目评审,提出本年度扶持计划,并对上年度已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章 支持重点及范围
  第六条 贴息资金支持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项目。支持领域主要是工业生产、加工和制造类项目。农牧业产业化发展项目(含各种肉类、粮食、蔬菜加工、生产和存储项目),统一归口由农牧业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扶持。
  第七条 获得“助保金贷款”的工业类中小微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项目,优先享受贴息资金支持。
  第八条 支持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支持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重点支持产业集群内的中小微企业开展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创新水平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示范带动作用较突出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项目。
  (二)支持中小微企业节能减排。重点支持产业集群内的中小微企业生产或应用节能减排产品、集群内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综合治理利用、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项目。
  (三)支持中小微企业与大型骨干企业专业化协作。重点支持产业集群内的中小微企业与龙头骨干企业相配套的重点产品技术改造、产业化发展、改扩建等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项目。
  (四)支持中小微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延伸。重点支持产业集群内中小微企业产业升级改造,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微企业项目建设和技术创新、产业延伸等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项目。
  (五)支持中小微企业集群化、园区化发展。重点支持为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以地方政府为主导投资建设的中小微企业创业基地、产业化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资格及条件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四)申报项目必须是工业类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项目;
  (五)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须同时提供下列申报材料:
  (一)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格式见附件);
  (二)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
  (四)近3年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及上年度会计报表;
  (六)项目单位与贷款银行签订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协议;
  (七)贷款银行出具的记账凭证及上年度利息单(复印件);
  (八)盟市经信和财政部门向贷款银行发送的信息询证函及其回复函(格式见附件)
  (九)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 项目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各盟市经信委和财政局,应按照逐级申报的原则,共同负责本地区项目组织、初审和银行贷款询证工作。
  第十二条 申请贴息资金的企业,须向所在地旗县(区)经信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和要求提交相关申报材料。旗县(区)经信和财政部门,对企业的申报资格及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并将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报送盟市经信委和财政局。
  第十三条 盟市经信委和财政局,对旗县(区)报送的项目进行初审,并就企业贷款情况向贷款银行进行询证,在规定时限内将资金申请报告连同项目申报材料一并报送自治区经信委和财政厅。
  第十四条 各盟市经信委和财政局,在组织申报当年项目前,要对上年度已扶持项目进行绩效评价(评价内容另行通知),评价结果随同当年资金申请报告一并上报。
  第十五条 自治区经信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在双方纪检人员的监督下,委托中介机构对各盟市报送的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项目评审报告。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及公示所需费用按不超过当年专项资金总额3%,从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 自治区经信委依据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报告,提出当年项目扶持计划,并函告自治区财政厅。
  第十八条 自治区财政厅对自治区经信委提交的项目扶持计划,进行合规性审核。拟支持项目,由自治区经信委负责在自治区主要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低于7天。
  第十九条 公示结束后,自治区财政厅依据公示结果,确定当年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按预算管理制度将预算指标下达各有关盟市。
  第二十条 各盟市财政局收到自治区财政厅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项目单位(不通过旗、县、区财政局)。
  第二十一条 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第41号令)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统一纳入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和经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委托审计部门和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二十四条 获得项目贴息资金的开发区和企业,应自觉接受自治区和盟市两级财政、经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盟市,自治区将责令有关单位将资金下达项目单位,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一经发现,自治区除全额收回专项资金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执行。原《内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技术进步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内建一〔2006〕73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经信委负责解释。
  附件:1.中小微企业技术进步贴息资金项目申请书(封面)
  2.中小微企业技术进步贴息资金项目申请审核意见表
  3.银行贷款询证函(样本)

 
  • 加入收藏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