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贸[2009]1807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发文时间: 2009-12-23
实施时间: 2009-12-23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184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盟市财政局、商务局:
  为健全农村流通网络体系,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央财政设立了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8号)和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2009年度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09]71号),我们制定了《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 ○ ○ 九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三 日
  主题词:农村 物流 资金 办法 通知
  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农村流通网络体系,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民增收,拉动农村消费,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精神,中央财政设立了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8号)和《关于印发2009年度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09〕7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坚持公开透明、规范合理、突出重点的原则,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方式和补助标准
  2009年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双百市场工程”、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流通网络建设等项目。
  (一)“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支持内容和补助标准。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万村千乡农家店和农村商品配送中心建设。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转发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加快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通知》(内政商建字〔2009〕342号)要求,建设万村千乡农家店、农村商品配送中心并经验收合格的,每个农家店支持6000元,每个农村商品配送中心按不超过55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农村商品配送中心项目支持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二)“双百市场工程”支持内容和补助标准。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建设。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加快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推进“双百市场工程”的通知》(商建发〔2009〕277号)要求,建设改造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并经验收合格的,每个农产品批发市场原则上按200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每个农贸市场原则上按50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但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三)汽车摩托车和家电下乡产品流通网络建设支持内容和补助标准。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关于推进下乡产品流通网络建设相关文件的要求,建设汽车摩托车和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及配送中心并经验收合格的,每个汽车、摩托车和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原则上按3万元予以支持,每个售后服务网点原则上按不超过3万元予以支持,每个配送中心支持标准原则上按不超过30万元予以支持。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核、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盟市商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年度资金支持重点和项目申报有关要求,负责组织本地区项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将项目报送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自治区直属单位直接向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申报项目。
  第五条 自治区商务厅会同财政厅负责对项目初审,由商务厅提出初步安排意见。
  第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商务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自治区商务厅提出的申报资金项目进行评审,并由自治区财政厅提出终审意见,会同自治区商务厅将具体项目安排意见,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确认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盟市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项目实施,并及时进行验收。自治区商务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复验。根据项目实施和验收情况需对项目进行调整的,报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备案。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报、审核、拨付
  第八条 盟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商务部门负责本地区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承办单位在项目验收后将资金申请材料报盟市财政、商务部门,经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并申请复验。
  第九条 申报资金的材料一般应包括:
  (一)盟市财政、商务部门出具的专项资金申请文件和具体项目清单;
  (二)盟市商务、财政部门出具的项目验收文件及验收合格的相关材料;
  (三)项目实际投资的相关支付凭证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 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对盟市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项目组织复验。
  第十一条 对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自治区财政厅在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盟市财政部门。盟市财政部门在5工作日内,将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承办单位或旗县财政部门。旗县财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办单位。不符合条件的项目,自治区财政厅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项目单位。
  第十二条 各地可根据当地财力情况,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建设,并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统筹使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各地要切实做好项目申报、评审、组织实施工作,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除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还要暂停该地区下一年申报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按计划完成建设任务,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商务等部门监督和检查。财政部、商务部等部门和自治区相关部门对各地区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财政部印发的《农村物流服务体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4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负责解释。

 
  • 加入收藏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