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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预算定额标准[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建[2013]600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发文时间: 2013-5-31
实施时间: 2013-5-1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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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自治区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资金的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规范性,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定额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定额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等资金预算按照《定额标准》进行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
  二、工作中如遇国家制定相关标准,执行国家标准。
  三、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需要适时修订《定额标准》。
  四、本通知自2013年5月1日起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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