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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建一[2006]1246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发文时间: 2006-12-11
实施时间: 2006-12-1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国土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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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盟市中心支行:
  现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6]39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具体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继续做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改革工作,全面实行矿业权有偿使用,加大矿业权价款的征管力度,积极支持地方经济的发展。为了理顺各级政府的矿业权价款收益分配关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我区矿业权价款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成的政策:
  (一)凡属于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方式或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及已设置的矿业权有偿延续、转让、变更收取的矿业权价款均实行三级分成,即中央20%,自治区40%,盟市、旗县(市区)40%。盟市与旗县(市区)的分成比例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无需勘查直接设置采矿权矿种的矿产地,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方式出让矿业权的价款,全额留盟市,与旗县(市区)的分成比例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出让空白区的矿业权价款,自治区直接出让的,矿业权收益全额归自治区所有;委托盟市、旗县(市区)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矿业权价款按3:7比例缴库,即自治区30%,盟市、旗县(市区)70%。
  二、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各地要强化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收缴管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必须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一次性交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经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分期缴纳,探矿权价款缴款期限不超过2年,采矿权价款的缴款期限不超过10年。
  具体缴库程序: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出让探矿权采矿权评估价或招标、拍卖、挂牌成交价填具缴库通知书,在缴款通知书中应明确总价款、本次缴入额、分成比例、是否国家出资等内容,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在接到缴款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就地办理缴库手续。对已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地方,按照地方财政部门有关改革规定执行;对暂未实施改革的地方,办理缴库手续时使用“一般缴款书”,在填写“一般缴款书”时应按照缴款单位、缴库级次、分成比例等内容分别填票。各级国库收到库款时,按照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填制的缴款通知书中确定的缴库级级次及价款额,将库款按固定收入划转各级国库。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机关要依据相关的缴款凭证办理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手续,并发放探矿权许可证或采矿权许可证。财政部门要保障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探矿权、采矿权出让业务所需的经费。
  三、各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主动配合,加强对矿业权收益的征收入库的监管工作,确保矿业权收益及时足额入库,做到应收尽收,避免截留、坐支、挪用等现象的发生。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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