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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科协《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教[2007]12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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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财政局、科协: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6]7号)精神,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助力,中国科协、财政部联合实施“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为保证该计划的实施,中央财政设立“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加强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申报补助项目和程序,现将财政部、中国科协制定的《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教[2006]140号)转发给你们,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申请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专项补助的地区,一律按文件要求认真填报《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专项资金项目预算表》和《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专项资金项目预算汇总表》,由盟市财政部门和科协于每年的6月底以前将推荐材料一并上报自治区,自治区将根据各盟市上报的材料,组织专家评审后上报国家。
  二、获奖单位及个人所在同级财政部门和同级科协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专项资金的管理”,严格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开支范围办理,对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一律不得报销。
  三、各盟市财政局、科协应加强对本盟市“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并按要求汇总上报“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专项资金”使用和效益情况。
  四、自治区财政厅、科协对“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进行不定期抽查。对违反《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的,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科协将收回其相应“计划专项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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