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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教[2007]31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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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财政局、教育(教体)局:
  现将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24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中央专项资金,由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各地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有重点、有步骤地分片分年予以支持。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将依照财政部、教育部确定拟补助我区的专项资金年度控制数和备选项目,向各盟(市)布置专项资金备选项目申报工作。
  二、各盟(市)接到专项资金备选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后,备选项目盟(市)财政、教育部门,在对申请支持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于每年2月底以前向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报送申请报告,并附送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申报表(表式见附件2、附件3)。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1、财政部、教育部财教[2006]243号文件
  2、《内蒙古自治区年少数民族教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3、《内蒙古自治区年特殊教育学校中央补助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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