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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财政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财教[2013]164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
发文时间: 2013-10-24
实施时间: 2013-10-24
失效时间: 2015-8-3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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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直管县财政局、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财教〔2011〕405号)精神,引导各地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促使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1]408号),省财政厅、教育厅决定,根据年度学前教育经费安排情况设立“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统筹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扶持普惠性、低收费民办幼儿园发展。
  为做好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工作,省财政厅、教育厅结合实际制定了《河北省财政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2013年10月24日
  河北省财政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财教〔2011〕405号)精神,引导各地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促使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1]408号),省财政根据年度学前教育经费安排情况设立“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统筹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扶持普惠性、低收费民办幼儿园发展。为规范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财政根据年度学前教育经费安排情况设立奖补经费,统筹中央奖补资金,结合市县工作开展情况,给予适当奖励性补助,用于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第三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
  (二)达到河北省三类幼儿园及以上办园标准;
  (三)收费标准与本县(市、区)区域内同类型、同等级的教育部门所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相当,具体上限由市、县合理确定,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普通大众能够接收。
  (四)不包括托儿所、亲子园等早期教育机构。
  各地要根据上述条件,统筹考虑通过扶持引导可促使民办园提供普惠性、低收费办园服务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界定扶持范围。
  第四条 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资金按照“省级统筹奖补,市县主体投入,引导普惠服务”的原则进行筹措。省级财政根据财力状况等因素,设立专项资金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奖补,并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对市、县(市、区)进行奖补。各设区市、县(市、区)要设立激励和引导机制,落实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主体投入责任。
  第五条 通过各级财政资金引导,促使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促使民办幼儿园自主发展,提高办园质量与水平,从而真正实现公办民办并举的学前教育体制,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
  第六条 中央和省级奖补资金采取“总量控制、按年申请、分市县核定”的分配方式。省级按照年度中央和省级奖补数额确定总额度。各设区市、直管县为奖补资金申请的主体,根据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资金投入和使用、规划需求、政策措施、实施效果等,提出奖补资金申请。省级重点考虑各地财政用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专项投入数,同时考虑在园幼儿数、财力状况、奖补资金绩效、事业发展情况等因素,采取因素法分配奖补资金。
  第七条 申请奖补资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民办幼儿园纳入学前教育发展整体规划;
  (二)设区市、县(市、区)本级财政设有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的专项资金;
  (三)出台了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的其他政策措施。
  奖补资金申请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本设区市、县(市、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概况,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财政投入情况;
  (二)上年度上级奖补资金使用情况;
  (三)当年奖补资金申请数及使用计划。
  第八条 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资金应重点用于支付园舍租金,补充玩教具、保教和生活设施设备、校舍维修改造、弥补公用经费不足等。
  第九条 奖补资金按园分项目管理,由符合条件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向县级财政、教育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级审核确定后,报设区市财政局、教育局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教育厅备案(直管县直接上报省)。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提交申请的主要内容包括:幼儿园建筑面积、在园幼儿数、幼儿园等级、保教费标准、教师持证上岗等情况,并附《学前教育机构办园许可证书》、收费许可证明、不少于自申请之日起3年的园舍租用合同(自有园舍除外)等,由县级教育、财政部门存档备查。
  第十条 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主要责任在地方政府,各地要将民办幼儿园纳入当地学前教育发展整体规划,并制定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具体措施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界定标准。
  第十一条 各市、县要根据学前教育规划为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提供必要用地,按照国家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对新建、改扩建民办幼儿园给予优惠,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
  第十二条 各级教育部门要依法落实民办幼儿园及教师与公办幼儿园及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幼儿园办园自主权。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幼儿园的各类歧视政策。
  第十三条 各市、县要规范民办学前教育管理,加强民办幼儿园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建立民办幼儿园办园风险防范机制和信息公开制度,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和名单要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各市、县要加快幼儿园管理信息化进程,积累基础资料,掌握总体状况,加强动态监测,提高管理效率,为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公众提供公共教育信息,不断提高教育管理现代化水平。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教育厅将加强奖补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组织有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各地奖补资金及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虚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数及幼儿数骗取奖补资金的,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各市、县可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财政资金与办园质量、收费水平、在园幼儿数、教师合法权益保护等挂钩的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具体办法。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须在每年2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教育厅提出本年度奖补资金申请,同时一并报送上年度奖补资金使用等情况。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二年,冀财教[2012]194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XX年度河北省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项目落实情况表
  2、XX年度河北省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申报表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冀财教[2015]135号
发文部门: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
发文时间:2015-8-27
实施时间:201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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