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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待遇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洪府厅字[2014]51号
发文部门: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4-2-20
实施时间: 2014-1-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昌
阅读人次: 432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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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市政府与市总工会第6次联席座谈会议纪要》的精神,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提高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待遇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已纳入南昌市管理的全国、省、市级劳动模范。
  二、荣誉津贴标准
  (一)全国劳模津贴从每月100元提高到300元;
  (二)省级劳模津贴从每月60元提高到200元;
  (三)市级劳模津贴从每月20元提高到120元;
  (四)同时荣获全国、省、市级劳模称号的,按最高荣誉称号享受津贴,不重复享受荣誉津贴。
  三、荣誉津贴发放渠道
  (一)各级劳模荣誉津贴按原渠道由劳模所在单位按月发放,确有困难的,由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二)农民劳模津贴由所在乡(镇)政府解决。
  (三)个体劳动者劳模津贴由个体劳动者协会解决。
  2014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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