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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企[2010]968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0-11-22
实施时间: 2010-11-22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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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绥中县财政局,各市经信委: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的规定,现就《辽宁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内容修订补充如下,请在推进实施过程中一并遵照执行。
  一、将《细则》第二条修订为: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本实施细则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在国家现行政策调整前,本实施细则主要支持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其他类型项目不支持。
  本实施细则所称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节能效益必须经过准确的计量,节能服务公司收取的节能收入是为节能技术、节能产品所节约能源支付的收益。
  二、将《细则》第五条修订为:第五条 支持对象。依法纳税,财务制度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三、将《细则》第六条进行修订补充为:第六条 支持范围。国家《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确定的支持范围,以及省指定的重点支持领域。
  支持项目内容:主要为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
  不予支持项目内容:
  (一)新建、异地迁建项目。
  (二)以扩大产能为主的改造项目,或“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类项目。
  (三)改造所依附的主体装置不符合国家政策,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按计划近期淘汰的目录。
  (四)改造主体属违规审批或违规建设的项目。
  (五)太阳能、风能利用类项目。
  (六)以全烧或掺烧秸杆、稻壳和其它废弃生物质燃料,或以劣质能源替代优质能源类项目。
  (七)煤矸石发电、煤层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
  (八)热电联产类项目。
  (九)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
  (十)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以及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钢铁企业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烧结余热余压发电项目。
  (十一)已获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的项目。
  四、将《细则》第十三条“申请奖励资金需提供的材料”中有关内容修订为:5. 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合同副本按《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标准合同格式签订。
  附件: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经信委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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